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重启:有助优质产能储备 | |||
煤炭资讯网 | 2018/5/17 9:51:00 一事一议 | ||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停止执行“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这是自然资源部成立以来发布的第一个涉及煤炭的通知,同时,此举也被业内人士视为我国煤炭行业去产能转向结构性去产能的重要举措与标志。 谈及放开“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措施对于煤炭产能的影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该措施的实施并不会在短期内大幅增加煤炭产能,但仍有利于优质产能的储备。 采矿权审批实际并未松动 何谓“煤炭划定矿区范围”?根据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解释,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而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记者了解到,划定矿区范围是取得采矿审批权诸多环节中的一环。除了划定矿区范围,煤炭企业要取得采矿许可证,还需要通过勘探报告审查、环评、水保、土地复垦等诸多环节。 所以,此次自然资源部停止执行“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并不等同于采矿权审批放松。 采矿权审批虽未松动,但《通知》对于正在办理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企业来说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按照《通知》的出台日期即2018年4月28日计算的话,比此前《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的2016年—2018年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已经是提前了8个月允许该项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国家规划矿区以内的矿业权需要自然资源部划定矿区范围,而非国家规划矿区的,则只需省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如在2017年年初,国神集团大南湖二号煤矿的矿区范围就是由哈密市伊州区国土资源局划定。 优质产能释放时间缩短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战略规划研究院副院长吴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各地落后煤炭产能退出力度较大,而近期经济回升对能源的需求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煤炭价格上升。自然资源部停止“从2016年开始三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审批”的规定,可以使新上优质产能释放时间缩短。 “目前煤炭产能置换政策继续有效,新上优质产能必须与退出落后产能挂钩,因此,这一举措短期内不会大幅增加煤炭产能。”吴立新强调。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然资源部此次停止执行“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主要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2016年以来,一些未批先建的煤矿因为没有拿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一直得不到核准。此次自然资源部放开划矿审批限制,可以让这些煤矿尽快申请划矿,为下一步核准做准备;另一方面,在《意见》发布之前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期各种手续的煤矿,即当时刚获得探矿权的煤矿,以及以后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各种前期手续的煤矿,现在也可以继续推进了。 天风证券分析师冶小梅认为,国家出台该项调整,意图在于释放先进产能,但目前并未放开“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范围的关口,实际影响不大,其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储备后续先进产能。 煤炭产能结构进一步优化 对于停止执行“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原因,自然资源部表示,是为了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 事实上,经过两年多的去产能,我国煤炭行业已经诸多深刻变化,市场上的反应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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