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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鹏:“强奸”和“约炮”都应该有人出面管

煤炭资讯网 2018/5/22 17:01:11    一事一议
     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两人属“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不属强奸。(5月21日《北京时间》) 

  不属于强奸,属于“约炮”,不予立案。司法部门的说法似乎有道理,强奸和“约炮”性质不同,强奸是没有考虑对方意志,属于“霸王硬上弓”。“约炮”则是双方自愿,既然是自愿的,就不能依照强奸处理。 

  表面上看道理满满,而实际上问题不少。一个方面来说,在发生性行为之后,女孩有报警举动,不管这种报警属于“幡然醒悟”,还是“权益觉醒”,既然报案了就应该处理;一个方面来说,“处女膜陈旧破裂”,并不能证明不属于强奸范畴。处女膜的破裂也是有很多情况的,可能是“性行为导致的破裂”,也可能是“自然状态的破裂”。而且不管是什么原因的破裂,都不能因为是“ 陈旧的破裂”而不管不问。因为这和是不是强奸没有半毛钱关系。再一个方面来说,即便是不折不扣的“约炮”行为,也不是不予立案的理由。 

  “约炮”确实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要考虑“约炮”性质。也就是说“约炮”的是谁。这位女孩才13岁,按照法律层面的界定,其属于未成年人范畴。也就意味着是需要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更需要其他法律的保护。 

  司法解释说: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女孩,我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而当地司法部门不予立案的另外一个理由则是:当事人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如此回应显然毫无道理。“和未成年人约炮”不立案,法律不该是哑炮,“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就是不立案的理由?不管是“强奸”还是“约炮”,都应该先立案再说。

来源:天府评论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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