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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1.20”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煤炭资讯网 2018/6/7 8:03:11    安全专题

2018年1月20日22时许,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井下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临汾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网上舆情》第60期将百度贴吧等媒体上反映的“蛤蟆沟煤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蓄意瞒报”的举报呈报给市政府领导。按照市委书记岳普煜的安排部署及市长刘予强的有关批示,副市长张翔组织有关部门经过认真扎实的工作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查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018年3月6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监察分局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临汾市公安局、安监局、煤炭局、总工会及蒲县人民政府并邀请临汾市监委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位于蒲县乔家湾乡屯里村。矿井始建于1995年,1997年投产,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09年11月8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86号文件批复该矿为单独保留矿井,井田面积1.8161k㎡,批准开采2-11#煤层。2010年1月26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0]71号文件批复该矿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由于2#煤层资源枯竭,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0]617号文件批复该矿利用2#煤层生产系统开采3#煤层。2011年3月2日,临汾市煤炭工业局以临煤审发[2011]11号文件批准该矿开工建设;2014年1月13日,通过临汾市煤炭局竣工验收。2014年11月5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行发[2014]1282号文件批复该矿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该矿现开采3#煤层,3#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倾向性为Ⅱ类,属自燃煤层,水文地质类型属中等,属低瓦斯矿井。公司为民营独资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和党组织。

(二)矿井主要系统

1.开拓开采系统

矿井采用“一斜两立”混合开拓方式,即主斜井、副立井和回风立井。主斜井担负全矿井原煤提升、进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副立井担负矿井人员提升、辅助提升、进风任务;回风立井担负全矿井回风任务,兼作安全出口。

井下划分为301和302两个采区,布置有轨道、运输和回风三条大巷。现井下布置30104综采工作面和30201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

2.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斜井和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矿井装备两台FBCDZ№18/2×132KW型对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一用一备。矿井总进风量2930m3/min,负压1350Pa。

3.排水系统

矿井主斜井底建有中央水泵房及主、副水仓。水泵房安装三台MD85-45×8型多级离心泵,一台工作,一台检修,一台备用。主水仓容量为800m3,副水仓容量为500m3, 水仓总容量为1300m3。主斜井井筒敷设两趟φ108mm排水管至地面。

4.运输、提升系统

主斜井采用皮带运输,并安装一台JK-2.5×2型单滚筒绞车,提升大型设备等。

副立井安装一台JTP-1.6型单滚筒绞车,提升人员、材料等。  

井下大巷及采掘工作面采用皮带运输,采用无极绳绞车、调度绞车辅助运输。

井下2#煤层轨道运输巷采用1部JWB-75BJ型单轨无极绳绞车完成辅助运输,其它地点采用调度绞车牵引矿车运输。

5.供电系统

矿井采用双回路供电。一回路引自乔家湾35kV变电站10kV母线段816蛤蟆沟专线,另一回路引自太林110kV变电站10kV母线段860蛤蟆沟Ⅱ回路专线,一用一备。井下中央变电所实现双回路供电。

6.防尘、防火系统

主斜井井口附近建有两座容量200m3静压水池,一趟φ108mm静压水管路由主斜井入井。大巷和采掘工作面分别采用Φ108mm和φ65mm管路供水。在井下采掘工作面、煤仓、转载点等均设有防尘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运输、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距迎头50m内、采区大巷及总回风巷等地点均设有风流净化水幕。

矿井回风立井工业广场建有一座黄泥灌浆站,灌浆管路通过回风立井,沿回风大巷经过30104回风顺槽向采空区注浆。

选用RH-40-2.5型阻化剂喷射泵,通过主管路(φ25.4mm高压胶管)和支管路(φ13mm高压软胶管),向采空区喷洒工业氯化钙阻化剂预防煤炭自燃。

同时安装有一套JSG-7型煤矿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

7.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1)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一套KJ-90NB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安装一套KJ150A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3)压风自救系统

地面安装一台SRC-270SA型和一台DH-300A型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沿主斜井敷设,30104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外25~40m及两顺槽每隔200m设一组ZYJ型压风自救装置;30201运输顺槽距工作面25~40m及巷道每隔200m设一组ZYJ型压风自救装置。

(4)供水施救系统

30104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外40m处及两顺槽每隔200m设一组ZYJ型供水施救装置;30201运输顺槽距工作面25~40m及巷道每隔200m设一组ZYJ型供水施救装置。中央变电所、水泵房、井底车场等人员较集中地点均设有ZYJ型供水施救装置。

(5)通讯联络系统

调度室安装一部KTJ103型调度交换机和一套KT190型矿用广播系统以及KTW134型无线通讯系统。

(6)紧急避险系统

副立井井底附近建有1个可容纳80人的永久避难硐室;301采区胶带运输巷建有1个可容纳40人的临时避难硐室。

(三)安全管理机构

该矿设有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兼矿长助理等6名矿级领导,管理科室设有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监控室等7个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按规定取得了资格证书。

(四)矿井证照

采矿许可证号为C1400002009111220045109,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晋)MK安许证字[2016]X142Y2B2,有效期至2018年6月15日;营业执照证号为91140000X02877252L,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矿长安全资格证号为15014010700021,有效期至2018年7月17日。

二、事故工作面(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情况

(一)概况

该工作面位于井田南部,临近矿界。无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上部为2#煤采空区,区域整体西高东低。顶板为细粒砂岩,底板为泥岩。设计长度为830m,巷道宽度为4m,高度为2.5m,开口位置在302采区胶带运输巷,方位角为270°0′00″。2017年5月开始掘进,现已掘进246m。巷道开口至109m采用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联合支护;109m至246m采用锚杆+锚梁+金属网+11#工字钢棚联合支护;事故发生后,该工作面补齐支护后停止作业。

(二)支护规定

临时支护:综掘机停掘退出后,在提前打好的临时锚杆上固定120mm的方形铁吊环,将两根3.3m长的π梁穿入吊环,直至工作面迎头,然后在π梁上方垫衬木板与顶板背紧。

锚网支护:每个循环1.6m,打设两排锚杆,每排5根,排距0.8m,间距0.9m。先施工靠外一排,再施工靠里一排。每排锚杆按照先中间再右侧后左侧的顺序打设,移临时支护前探梁的同时挂金属网,并在迎头顶板多打2根临时支护锚杆,用于悬挂前探梁的吊环。

锚索、架棚与U型钢支护:根据2#和3#煤层间距大小采取不同的支护方式,大于4.5m,在锚网支护的基础上增设锚索支护;3-4.5m,在锚网支护的基础上架设工字钢棚支护;小于3m,采用U型钢可缩支架支护。事故所处地段,层间距为3.7m,采用锚杆+金属网+锚梁+工字钢棚支护。

三、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及政府监管情况

(一)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20日,该公司自检2次(1月5日和1月15日各一次),查出隐患55条,已全部整改销号。

(二)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五人小组自2018年1月1日至20日共检查蛤蟆沟煤业3次(1月1日、1月10日、和1月16日各一次),查出隐患11条,已全部整改销号。

四、事故经过、救援过程、瞒报及核查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1月20日14时,综掘队队长张雁斌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卫灵杰、综掘机司机席晓晓、支护工马红锁、贺建平、杂工乔金良和皮带工刘云红6人到30201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15时,卫灵杰等6人到达作业地点。卫灵杰先对工作面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作面无隐患后,安排刘云红开皮带,席晓晓开机组,马红锁、贺建平清煤、看护电缆,乔金良运料,自己负责现场安全。

15时30分,开始掘进割煤。16时30分,完成第一个循环掘进进尺1.6m,之后进行前探梁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在工作面支护期间,除席晓晓检查综掘机外,其余5人共同完成支护工作,刘云红与乔金良负责绑网、扛料,卫灵杰、马红锁和贺建平负责打锚杆、挂网。18时,第一循环工序全部结束,之后开始第二循环作业,开机割了1m时,机组切割部回转油缸液压油管爆裂,停掘更换油管。20时,换好油管后继续掘进。

21时左右,第二循环割煤结束,席晓晓将机组退后5m。卫灵杰说:“咱们今天修机组已耽搁了1个多小时,如再进行临时支护,将影响本班下班时间,我们6人都得加班。咱们就别进行临时支护了,直接打锚杆”。之后,马红锁就开始打锚杆眼。卫灵杰嫌马红锁打眼速度慢,便自己亲自操作。他们按照打锚杆的工艺操作流程,在距迎头2.3m处先打第一排中间第一根锚杆。依次打好了右侧的两根,贺建平紧固安装好锚杆螺帽。

22时许,左侧第一根锚杆眼打完后,卫灵杰操作锚杆机往锚杆眼内送锚固剂,马红锁转身取锚杆时,突然听到卫灵杰“啊”地叫了一声,转身看见顶板塌下一块岩石压在卫灵杰右肩部,卫灵杰头朝左前方趴在底板上。

(二)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刘云红与席晓晓闻声跑过来将岩石搬开,把卫灵杰拉到掘进机切割头旁,此时卫灵杰睁着眼睛,已无鼻息,席晓晓和马红锁对卫灵杰进行胸部按压抢救,刘云红用工作面电话向队长张雁斌进行了汇报。张雁斌立即安排刘云红等将伤者卫灵杰抬出井,随即向生产矿长助理冯庆元做了汇报,冯庆元向矿长孙林平进行了汇报,孙林平立即安排李金龙、胡支安、张建庭等人参与抢救工作。席晓晓让贺建平提前到副立井底联系罐笼,同时和刘云红、马红锁、乔金良四人用简易担架将卫灵杰抬至副立井井底。23时30分,乘坐罐笼升井后,将卫灵杰抬上由张建庭驾驶的车牌号为晋LMH955车上。23时55分,张建庭驾车同胡支安前往医院,途经乔家湾乡曹村遇到堵车,改河滩绕行,路上与胡支安先前联系的救护车相遇,便将卫灵杰转移至救护车上。21日3时28分,到达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21日4时10分,卫灵杰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1月21日早晨,矿长孙林平向法人代表张弘荣汇报了事故情况,张弘荣要孙林平全权处置。孙林平安排贺新民(副总经理)、贺立峰(安保部部长)和家属在临汾德斯凯酒店协商赔偿;1月23日与死者家属达成268万元死亡赔偿金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赔付,家属提供了相关收据。孙林平随后将赔付情况向张弘荣作了汇报。

1月21日,孙林平、杨小明、李卫东、冯庆元四人在孙林平办公室商量:“如果上报后煤矿要停产几个月的时间,还要走复产程序”,所以决定瞒报,于是,孙林平安排李春录(安全科科长,当天检身房值班人员)将所有掘进队的相关资料全部销毁。1月22日,孙林平又安排孙华(机电科科长)将掘进队领取矿灯及自救器记录的中班(下午3点)所有掘进队的名字抽取掉并销毁。

为了应对事故核查,孙林平安排安保部部长贺立峰、副部长刘利鹏谎称“发现卫灵杰突发心脏病并送往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让皮带队队长赵海林说卫灵杰是皮带队的工人,并让贺立峰叮嘱死者家属对外说“卫灵杰是在矿上突发疾病死亡的,矿上只给了68万元”,并让家属写了68万元假收据。核查组对事故核查时,贺立峰、刘利鹏、赵海林和死者家属一直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真相。

(四)县、市两级政府核查情况

2018年2月24日,临汾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网上舆情》第60期将百度贴吧等媒体上反映的“蛤蟆沟煤业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蓄意瞒报”的举报呈报给市政府领导。按照刘予强市长的指示要求,蒲县政府成立了核查组,并于2018年2月27日向市政府作了回复。由于煤矿刻意隐瞒,未查明事故真相。按照市委书记岳普煜的安排部署及市长刘予强的有关批示,副市长张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市政府核查组,于2018年2月28日上午10时进驻蒲县对举报事故进行核查。经过认真扎实的工作,市政府核查组于2018年3月1日取得突破,查实了该起举报事故,并于3月2日向市政府作了书面汇报。

五、事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勘查

2018年3月7日上午、3月9日下午,事故调查组专家组会同煤矿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勘查路线:地面——副立井——轨道大巷——302采区联络巷——302采区胶带运输巷——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

 1.地面勘查情况

在掘进队会议室,对岗位操作规程、3020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全员岗前培训花名册等资料进行了查阅;对2018年1月20日4点班职工出入井记录、出入井人员检身登记表、人员行走轨迹、掘进队班前会记录、调度汇报记录等进行核查时,矿方均无法提供。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已被破坏。事故发生后,矿方已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对当时未支护的空顶区域进行了支护,之后一直停掘至今。为了了解和掌握事故状况,事故现场作业人员综掘机司机席晓晓、支护工马红锁对事发地点和过程进行了指证和描述,大致还原了事故情形。

2018年1月20日中班割完第二循环开始支护前,未架设前探梁临时支护,现场实测当时第二循环最大空顶距为2.55m。第一排第四根锚杆眼打完后,卫灵杰操作锚杆钻机,往眼底送锚固剂时顶板冒落,卫灵杰被砸倒趴在地上。  

顶板垮落地点位于工作面迎头2.3m处,经测量垮落岩石形成的凹痕,垮落区域为0.5m、0.51m、0.78m的三角区,垮落岩石厚度0.4m。工作面巷道顶板层理、节理发育,顶板完整性较差。

3.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技术特征

(1)巷道断面:宽度4.1m,高度2.5m。

(2)巷道顶板支护:巷道开口至109m采用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联合支护;锚杆排距0.8m,每排5架,间距0.9m,锚索排距2.4m,间距1.5m。109m至243.4m采用锚杆+mm钢筋锚梁+金属网+11#工字钢棚联合支护;锚杆排距0.8m,每排5架,间距0.9m,钢棚棚距1.m。顶锚杆选用φ18mm×2000mm的左旋螺纹钢锚杆,锚索选用φ15.24mm×4500mm钢绞线,锚梁采用φ12mm圆钢制作,锚杆托盘规格:120mm×120mm×8mm方托盘、锚索托盘规格为200mm×200mm×12mm方托盘。

(3)巷道两帮支护:帮锚杆排距0.8m,间距0.9m,帮锚杆φ16mm×1500mm的圆钢锚杆。

    (4)事故后支护:补打锚杆3排,15根,架设工字钢棚2架。

(二)事故技术分析

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现场已被破坏,结合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井下现场勘查及询问笔录,分析如下:

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循环掘进作业完成后,按照煤矿编制审核通过的《30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将综掘机退出工作面迎头,对巷道顶板进行前探梁临时支护,之后再进行打锚网永久支护。

2018年1月20日中班,在掘进工作面完成第二次循环掘进前,因维修综掘机液压油管耽误一小时左右,为了不影响中班正常下班,班长卫灵杰便私自决定不进行前探梁临时支护,直接对超控顶距的顶板进行打锚杆挂网永久支护。

在空顶冒险作业过程中,顶板冒落矸石将操作锚杆机的卫灵杰砸倒,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类型

依据煤矿伤亡事故分类规定,本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班长卫灵杰在未架设临时支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一起进入到空顶区域内作业,导致其被顶板垮落的岩石砸伤致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既不认真观察顶板、又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现场无安全员监督检查,致使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反“三违”力度不够, 是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4)蒲县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责任事故。

八、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卫灵杰,男,45岁,群众,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蛤蟆沟煤业)掘进队支护工,事故当班班长,配合队长抓安全生产工作,带领当班进行掘进作业。安全自保意识差,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违章指挥工人一起进入到空顶区域内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给予党纪、政纪及行政处罚人员共21人

2.冀海平,男,50岁,群众,蛤蟆沟煤业安全员,负责当班工作面安全检查,发现并监督排除作业地点隐患;监督制止“三违”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工人存在的“三违”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吊销其安全员特殊工种资格证。

3.张雁斌,男,49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掘进队队长,负责该队全面工作。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未落实到现场,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撤销其掘进队队长职务;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4.李春录, 男,58岁, 中专文化,群众,蛤蟆沟煤业安全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反“三违”力度不够,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37618元(上一年收入62698×60%=37618)。

5.闫毓广, 男,53岁, 中专文化,群众,蛤蟆沟煤业技术科科长,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和矿井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5000元。

6.任华荣,男,32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为安全技术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井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为当班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当班工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予发现并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7.赵海林,男,52岁,群众,蛤蟆沟煤业井上高架皮带队队长,负责高架皮带队全面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33275元(上一年收入55459×60%=33275)。

8.刘利鹏,男,38岁,群众,蛤蟆沟煤业安保部副部长,负责矿井安保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22600元(上一年收入37667×60%=22600)。

9.孙华,男,32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机电科科长,协助机电矿长抓矿井机电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40485元(上一年收入67475×60%=40485)。

10.贺立峰,男,38岁,中共预备党员,蛤蟆沟煤业安保部部长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安保并协助总经理抓公司经营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52690元(上一年收入87818×60%=52690);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1.冯庆元,男,65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生产矿长助理,协助生产矿长抓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87832元(上一年收入146387×60%=8783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 李卫东,男,50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生产副矿长,负责矿井采掘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作业规程落实不力,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及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87832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109728×60%=6583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3.杨小明,男,38岁,中共党员,蛤蟆沟煤业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隐患排查不严不细,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规定,对其罚款88756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147928×60%=88756);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4.孙林平,男,55岁,群众,蛤蟆沟煤业矿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组织参与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撤销其矿长职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对其罚款189201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100%,一般事故罚款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上一年实际收入189201元)。

15.张弘荣,男,50岁,群众,蛤蟆沟煤业法人代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瞒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其罚款189201元(其中:瞒报罚款为上一年收入100%,一般事故罚款30%,合计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上一年实际收入189201元)。

16.闫俊龙,男,47岁,群众,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五人小组”副组长,负责乔家湾区域内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2018年1月,虽然6次下井检查,但没有深入排查隐患,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上报没有上报,入井检查流于形式,对蛤蟆沟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7.田俊,男,39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乔家湾煤管站站长兼“五人小组”组长,负责乔家湾区域内煤矿和洗煤厂日常安全检查工作。2018年1月,虽然6次下井检查,但没有深入排查隐患,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上报没有上报,入井检查流于形式,对蛤蟆沟煤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8.翟经纬,男,34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股副股长,为蛤蟆沟煤业的股室包矿人。2018年1月没有下井检查,违反《蒲县煤炭工业局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包矿监管的通知》(蒲煤字【2016】208号文件)每月下井检查至少一次的规定,对该矿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张宝虎,男,45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股股长,为包矿股室负责人。2018年1月没有下井检查,违反《蒲县煤炭工业局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包矿监管的通知》(蒲煤字【2016】208号文件)每月下井检查至少一次的规定,对该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姚伟伟,男,33岁,群众,乔家湾乡政府安全小分队队员,为包矿负责人。对该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1.弓月喜,男,46岁,中共党员,蒲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负责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为蛤蟆沟煤业包矿领导。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付延平,男,35岁,中共党员,乔家湾乡政府副乡长,分管乔家湾乡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蛤蟆沟煤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煤矿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2.事故发生后,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瞒报事故。

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对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

3.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暂扣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蒲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对该矿实施停产整顿。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山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立即开展事故大反思教育活动,从思想上、现场管理上、监督机制上找差距、查漏洞、定措施、抓整改,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采掘作业。

(二)山西蒲县蛤蟆沟煤业有限公司要加强主要领导及全体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操作技术水平、业务素质和识别重大隐患的能力,强化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职工自保和互保能力,特别要加强掘进工作面支护管理,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蒲县煤炭工业局要立即组织开展全县煤矿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反思活动,同时组织开展好以顶板支护安全为主的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条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专人及时整改销号;要督促煤矿企业对各工种专业知识、操作能力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立即调整岗位,严禁违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四)蒲县煤炭工业局要立即组织全县煤矿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煤矿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事故,杜绝瞒报事故的发生。

   



来源:蒲县煤炭工业局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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