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 路:刍议合同制用工与劳务派遣制用工在法律上的区别 | |||
| 煤炭资讯网 | 2018/7/1 15:45:34 论文、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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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用工是指劳动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归所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则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这种形式在国家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中大量存在,它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用工形式,对于解决就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现阶段国家公务员(包括聘任制公务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一般适用《公务员法》而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因此,国家党政机关中一般不存在合同制用工但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基本相同,二者实行同工同酬,都享有劳动保护、休息休假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和参加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等权利。虽然地位平等,但他们在法律上又有很多不同之处。 (一)人事关系所属的单位不同。合同制员工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在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也存放于用人单位,员工直接归用人单位管理;而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关系在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管理劳动者,但实际上这种管理非常松散,甚至有劳动者从来没去过自己的劳务公司。 (二)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合同制用工仍然是最主要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主要的工作任务仍然是合同制员工完成;《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工一般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且其用工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员工总数的10%。 (三)工资、社保发放方式不同。合同制员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动者,并为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由劳务公司发放,但所需要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根据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务公司。 (四)各方法律关系不同。合同制用工形式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制用工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是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劳动合同关系(注: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非从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严格上讲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的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共同规定。因此,若三者之间发生纠纷应适用不同的法律。 (五)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在合同制用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可以直接以对方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而劳务派遣制用工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派遣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纠纷的,则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的当事人,即在仲裁程序中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不管是哪种用工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受劳动法的同等保护,合同工与劳务派遣工也没有地位上的高低之分,二者主要是身份所属不同,日常分别称二者为“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叫法既不合适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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