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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峰:“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学校不失为一堂生动的诚信教育课

煤炭资讯网 2018/7/15 12:59:33    一事一议
     在全国各地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关键期的当下,全面挤压“老赖”的生活和经营空间,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已经成为对“老赖”失信惩戒的标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向相关学校发出的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司法建议,不只是对“老赖”家庭产生了新的震慑,还引发了网友一致叫好,更有不少网友提出应在全国全面推广。当然,有必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高收费学校应当仅指高收费私立学校、贵族学校,公立学校并不在限制之列 (7月10日 人民网)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学校不失为一堂生动的诚信教育课。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句话是张居正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提到的。意思是国家的事,制定法律规章政策并不难,难的是有法必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近年来,我国法院执行中不同程度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法律白条”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虽然各级法院集中精力、采取措施解决了不少久执未结的积案。但现实中申请执行人叫“难”之声仍不绝于耳,“教科书式耍赖”事件也屡见不鲜。导致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专门执行立法的滞后、法治传统的欠缺、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也有法院执行不力、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因素。
    如何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针对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意识不强、诚信意识淡薄,必须在全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诚信守法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应遵守的规矩;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机构的性质、执行行为的性质、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管辖制度、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救济制度、执行的监督制度、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科学、合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加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法院应穷尽法定的执行措施,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法律应有的约束,以及付出相应的代价。强化使用法律规定的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老赖”出境出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严厉执行措施,使出执行的“撒手锏”。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向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辖区内所有相关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从而进一步提升“老赖”违法成本的做法就值得各地借鉴。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快速查询执行信息及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破解“查人找物难”打开新的突破口,全面惩戒“老赖”,最大限度破解执行难问题。同时,要加大执行监督力度,人大机关、检察机关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要行使好法律的监督作用。

作者: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老龄委 王红峰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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