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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年安:突出施工企业特点 提升监督执纪效果

煤炭资讯网 2018/8/16 10:10:32    论文、言论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工程领域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腐败案例也频频曝光、屡见不鲜,需要引起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要遏制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升施工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效果,就要从施工企业的实际特点出发,从监管对象、教育方式、执纪问责方式等方面加以改进,努力构建适合施工企业特点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延伸廉洁监管对象。一方面,施工企业首先也是企业,和其他企业有着相同的监管对象。比如作为廉政教育监督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也有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因而监督关注的对象除了企业内部的领导干部外,也势必涉及到与工程相关的建设方、监理以及更多的供应商、合作单位等,这正是施工企业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所决定的。无数事实证明,虽然这些“外人”不在施工企业的管理权限之内,但正是这些人对施工企业干部的“围猎”,才使之迷失了方向,丧失了底线,滑向了深渊。
    二是拓展廉洁教育对象。既然施工企业有着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监管对象,廉洁教育的对象势必也将与其他行业相比有所扩展。比如长期合作的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供货单位甚至相关的地方政府机构、办事机构等相关人员。虽然在管理权限方面,上述的单位或机构相关人员超出了施工企业的教育范围,但处于对企业内部领导干部的监管和保护,施工企业也确有必要对上述外部人员进行一定形式的约定和提醒。比如发送节假日慰问短信进行廉政提醒,签订合作保廉合同进行约束等,也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三是改进执纪问责的方式。一方面,受行业特点所限,施工企业的下属单位点多线长、工地分散、地处偏远;另一方面,与地点相对固定的厂矿单位相比,施工企业的领导干部(比如项目经理)的权利更大、更集中、更难监管。即使一个材料员、办事员,也更容易因“山高皇帝远”变成“蝇贪”。正因为如此,施工企业更应该结合实际特点,转变执纪问责方式方法,构建岗位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基层单位反腐倡廉的自主意识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从基层抓起,切实推进企业向本质廉洁型转变。

作者:河南国龙矿建公司 杨年安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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