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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玉: 提前上班出事不算工伤,奇葩逻辑逼出法律存在感

煤炭资讯网 2018/8/3 11:54:54    一事一议

  

  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的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到公司上班。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日前,当地人社局认定了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该局解释称,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提前上班不算工伤”,如此逻辑不仅招致了网友的一片吐槽,就连当地人社局都“不能忍”,及时给涉事企业负责人普法宣教。当然,本案的后续走向还不算坏:公司老板表示不再提出异议,并承诺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一周后还要亲自上门慰问。可纵使如此,此事的余波仍旧远未平息。不少人出于对王某的感同身受,再次对职场的人情冷暖心有戚戚。

  处理该案时,如东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以及“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应认定工伤”。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表态绝非某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有着一系列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惯例作为支撑。早在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正式修法转向,确立了“向职工保护倾斜”的基本原则。此后,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而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显而易见,在鉴定工伤的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所奉行的是“实质审核”而非“形式审核”,即更注重考量职工的行为是否与自身工作相关、是否合乎雇佣企业的利益,而不去机械地比照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本案中企业一方认为王某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制度,故而不该认定为工伤,这套说辞过度放大了“内部章程”的位阶和效力,其意图以格式条款来限定甚至否定相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自然会被驳回。

  有必要重申的常识是,能不能认定工伤不在于雇佣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是否存在专门性约定条款,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继而享受工伤待遇。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工伤的认定还应遵循着“宜宽不宜紧”“宜推衍不宜收束”的原则。比如说,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理解和界定,就不适合简单拘泥于字面的表述,而应该推及到本质内涵。

  提前上班出事故能不能算工伤?这是一道再简单不过的“送分题”。现实中,许多工伤认定案件的情形都更加复杂。前不久,一个耗时6年的判例就引发广泛关注:老师在家中猝死,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属工伤。之于此,最高法给出的理由是,“工作岗位”可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总之,在工伤认定中追求实质正义,有许多类似的经典案件审理,足可以给相关行政部门和用工单位以启发和警示。(然玉)



来源:光明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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