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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货车超载“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煤炭资讯网 2019/10/16 12:04:19    一事一议

 近日发生的江苏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让人震惊,调查组初步分析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据澎湃新闻网报道,两辆大货车共装载了300多吨热轧钢卷,已严重超载。

  货车超载闯祸甚至压断桥梁,早已不是新鲜事。2011年,北京一辆严重超载110余吨的半拖挂车压塌了怀柔的一座大桥;2012年,四辆总重400余吨的大货车压塌了黑龙江哈尔滨的阳明滩大桥,造成3人死亡。而无锡这次事故后不久,10月13日凌晨,山东滨州市李茂村新立河桥的一个小桥上,一辆载重卡车将桥面压断成了3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货车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载引发的约占六成。因而,说超载大货车是“马路大杀器”一点不夸张。整治货车超载现象已刻不容缓。

  具体来说,大货车超载运输时,对道路、桥梁带来严重破坏,极大地降低了道路的使用年限,严重影响其使用寿命,这无疑是对公共财产的毁坏。另外,当大货车严重超载时,其制动系统等均会受到影响,极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威胁着不特定出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一再重复的悲剧面前,治理大货车超载现象势必提上议事日程。需要说明的是,之前的罚款、扣车等行政处罚手段无法遏制这一乱象。据报道,一些司机直言不讳地表示根本不害怕处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货车超载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扣6分,并扣留车辆。这样的处罚力度并不高,加之执法力量有限,查处概率较低,这导致超载的违法成本相当低廉。

  当前,有必要将货车严重超载作为刑事犯罪来打击,而非仅仅局限于行政违法层面来处理。根据已有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多数追究行为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这些罪名都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危险犯”。但货车超载对于道路、桥梁所造成的损害是实实在在的,对于其他不特定出行者的人身威胁也是迫在眉睫的。如果非得等到惨烈的事故发生后再追责,对受害人和责任人都是一种不公平,也会陷入“由乱到治,有治又乱”的怪圈。

  要知道,《刑法修正案(九)》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之上,已经明确将校车、客运的严重超载入刑。但客观而言,校车、客车超载所危害的主要是该车辆内部的乘坐人员,对道路、桥梁及其他出行者的危害并不大。大货车超载所危害的则不仅是道路、桥梁,更有其他出行者。以刑事手段打击货车超载,并非没有可行性与必要性。

  早在2016年,交通运输部就建议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刑。在货车超载不断引发事故的背景下,该建议理应得到重视。具体来说,不妨在刑法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一项内容,将货车严重超载列为危险驾驶罪的打击对象。让每一个司机都清楚大货车超载不是普通违法而是刑事犯罪,不再为了利益而心存侥幸,肆无忌惮地超载运输。



来源:光明网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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