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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餐馆老板喝酒出事了!同桌3人成被告

煤炭资讯网 2019/11/6 12:00:37    一事一议
桂林一餐馆老板喝酒出事了!同桌3人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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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涉案酒友全都成了被告,该案审理期间,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未劝阻酒后驾驶致死,

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某餐馆厨师张某邀请6、7个朋友在其工作的餐馆吃饭,该餐馆的老板之一李某也一同加入饭局喝酒,在喝完其朋友带来的1.5L自酿白酒后,李某又拿了一瓶1斤装的江小白继续与众人一起喝酒吃饭。

席间,并未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举动,饭局持续40分钟后,李某、张某及其朋友结束了此次聚餐,随后张某及其朋友离开了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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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李某并无明显醉意,还邀请店内的收银员王某和附近店面的朋友龙某继续第二场酒局,一小时左右,龙某喝完500ml啤酒后离开餐馆回家,而王某和李某仍接着喝直至凌晨,此时的李某已有醉意却执意驾驶电单车送王某回家,王某虽有拒绝,但最终还是搭上了李某的电单车回家。

王某下车后,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车身右侧与机动车非隔离花圃相刮碰后倒地,造成颅骨骨折等,随后被120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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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李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专业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排除非机动车故障导致交通事故。

原告李某家人认为,被告王某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负有共同饮酒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将与李某共同饮酒的王某等3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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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等3人辩称:当日为私人聚餐,李某并不属于被邀请人员,是自己加入的饭局。李某喝酒属于主动行为,并没有人劝酒。原告所诉称因共同饮酒承担附随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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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应当知晓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所带来的巨大安全危险,

包括酒后驾驶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饮酒时不能自控,酒后驾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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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死者李某与张某等喝完第一场酒后,又组织王某、龙某继续饮酒,双方之间属于共饮者关系,相互间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席间也未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而张某对于李某第一场酒后仍组织他人继续饮酒的事情毫不知情,因此,张某对李某此后不再负有照顾、提醒、规劝的义务。

龙某对于李某邀请其喝酒前李某已经参加完一次饮酒饭局的事情毫不知情,期间亦无劝酒行为,龙某离席时仍有王某继续陪同李某喝酒,因此,龙某不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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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有无过错。

涉案被告王某虽与死者李某仅喝了250ml左右的啤酒,但王某一直在餐馆内活动且知道李某参加过张某的第一场饮酒饭局,李某离店时已有醉意,尽管王某有规劝、提醒行为,但其还是让李某送其回家,

作为共饮者的王某应当预见放任酒后的李某单独离开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提醒、劝阻或安排护送李某回家,反而是李某送其回家,最终导致李某因醉酒骑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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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对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其应承担5%的责任。

扩散提醒更多人!饭桌上千万不要劝酒,劝酒劝出事,你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命宝贵,且喝且珍惜!



来源:桂林生活网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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