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10.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
| 煤炭资讯网 | 2019/2/2 12:50:01 安监动态 | ||
|
2018年10月25日9时25分,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以下简称老鹰岩井)-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处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副省长彭宇行、省政府秘书长唐利民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现场处置和善后稳定工作,抓紧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强化举一反三,进一步抓紧抓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内江市委、市政府及资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四川煤监局分管领导率有关处室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和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牵头,内江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10•25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内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责任组和综合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鹰煤炭公司)位于资中县双河镇,成立于2002年2月,系原内江市刘家洞煤矿改制组建而成的股份制民营企业。双鹰煤炭公司下辖老鹰岩井(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和楠木寺井(核定生产能力18万吨/年),均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矿井。双鹰煤炭公司设有安全生产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处、财务处、供销处等,董事长陈刚,总经理杨明学(兼老鹰岩井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周多建分管双鹰煤炭公司安全工作。 (二)矿井概况 老鹰岩井位于资中县双河镇安木店村十七社,属正常生产矿井。前身为资中县老鹰岩煤矿,始建于1987年,原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2002年11月,双鹰煤炭公司收购老鹰岩煤矿,至今全员持股。2008年12月25日,四川省经委以川经煤炭函〔2008〕1342号文件批准核定老鹰岩井的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15年12月,老鹰岩井进行机械化改造,于2016年9月经由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现场核定并编制完成《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下发《关于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生产能力核定审查确认的函》(川安监函〔2016〕402号),确认该矿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2017年生产原煤38万吨。2015年2月7日至此次事故前未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老鹰岩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矿井配备:矿长彭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副矿长何学明,分管煤矿生产工作;副矿长夏辉平,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副矿长曾刚,分管煤矿机电工作(含地面监测监控);总工程师魏华斌,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矿井配备5名专业技术人员(采煤技术员李伟,掘进技术员周勇,地测技术员王彩,通风技术员曾强,机电运输技术员王彬);矿井设有安全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安全生产调度室和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风队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矿井配备瓦斯检查工40人、安全检查工38人、井下爆破工66人,井下电工39人、监测监控工9人、瓦斯抽采工27人、探放水工25人、绞车司机23人、采煤机司机53人,另有焊工18人。 矿区面积12.3597km2,矿区范围由32个拐点坐标圈定,法定开采标高为+330m至-228m,许可开采高炭煤层、下元炭1和下元炭2煤层,目前主采下元炭2煤层,下元炭1煤层局部可采。煤层均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危险性;矿井瓦斯灾害等级为高瓦斯,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4.8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8.93m3/t,煤层原始瓦斯最大绝对压力为0.49MPa,原始瓦斯含量7.864m3/min。 矿井采用斜井+立井综合开拓方式,布置有3个井筒,即+427.64m主斜井、+438.3m回风斜井、+431m副立井,由+427.64m主斜井和+431m副立井进风,在+438.3m回风斜井设引风硐并安装2台FBCDZ-8-№26/2×400型对旋轴流式防爆风机,将乏风抽出地面。2018年10月21日,老鹰岩井测风报表显示: 矿井总进风量6710m3/min,矿井总回风量6830m3/min,等积孔2.67m2。矿井建立固定瓦斯抽采(型号为2BEC520-1)及4台612V190ZIWD2-2型瓦斯发电机组(容量4×500kW),安装了KJ73N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KJ237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供水施救系统、SV8100-G96型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划分为两个水平(-19m水平和-90m水平)。共布置有4个采区(-90m水平南翼、北翼和-19m水平南翼、北翼),现有3个机采对拉采煤工作面(-19m水平南2105采煤工作面、-19m水平北2201采煤工作面、-90m水平北1210采煤工作面)和6个炮掘掘进工作面(-19m水平北2203北回风巷、-19m水平南2107南回风巷、-19m水平南2107运输巷、-90m水平南回风大巷、-90m水平南运输大巷、-90m水平北运输大巷),另有-90m水平南1112采煤工作面(准备)。 (三)事故地点情况 老鹰岩井-90m水平采掘布置:-90m水平南1112采煤工作面(准备),相邻布置-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同时布置有-90m水平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和停掘的-90m水平南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90m水平北1210对拉采煤工作面还剩余15m左右回采结束(预计2018年10月28日),其接替工作面为-90m水平南1112采煤工作面。 2018年10月20日,矿井自查发现,如果-90m水平南1112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90m水平南回风大巷未超前2个区段,-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老鹰岩井矿长彭强便组织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分管生产副矿长何学明请假未参加)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并决定:停止-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掘进,并进行临时封闭。10月21日,通风技术员曾强编制了《-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封闭的调风安全技术措施》和《关于构筑-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级领导和部门会审签字同意。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长李治强安排掘进队对-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施工临时密闭。 10月23日早班,-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停止掘进。23日中班,按掘进队长夏文久的安排,掘进15组刘杰(当班掘进值班管理员,负责临时密闭施工的安全和工程质量)带领张远洪、马仁宽、刘永富、刘井彬施工-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距矸石仓上口3m位置)。23日22时左右,密闭施工完成,密闭墙厚度0.24m、宽度2.5m、高度2.6m,封闭巷道长度为81.9m。作业人员拆除了风筒,但未按措施要求拆除密闭下方的钢轨(18kg/m),未对顶帮进行刻槽、对底板进行掏槽,密闭墙采用红砖“干码”(灰浆明显不足),对密闭外墙进行了粉抹,未安设气体检测取样管。 10月24日中班,李治强入井带班,发现-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下方有轨道,随即打电话给掘进队长夏文久说:“1114南回风巷密闭未留观察孔,下面还埋有轨道,密闭不合格。”夏文久说:“知道,明天安排去处理。” (四)气焊审批情况 10月24日中班,掘进队长夏文久接到李治强要求整改密闭的电话后,准备用气焊将-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外的轨道切除,便填写气焊申请单,并安排焊工刘廷海(有焊工二级证书)去找矿井有关领导审批签字(气焊申请单后附有通用的井下气焊安全措施,规定井下气焊必须经矿级领导“五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先后经安全科长邱代刚、分管生产副矿长何学明、分管机电运输副矿长曾刚审批签字同意后,于25日早班到井下实施气焊作业。矿长彭强、总工程师魏华斌(24日下午在资中县参加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警示会)和安全副矿长夏辉平(在双鹰煤炭公司)均未审批签字,25日上午也不知晓井下进行气焊作业。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长102.4m(设计总长度约1260m),其中10m为平台车场,宽3.2m、高2.8m;其余92.4m为沿煤层斜巷(煤厚约0.4m),坡度3-5°(下山掘进),巷道宽3.0m、高2.25m,断面6.75m2。该巷起点前方13.5m处为矸石仓,矸石仓直径4m;该巷起点前方20.5m处即为临时密闭位置,密闭外通过矸石仓至回风联络巷形成全风压通风。现场勘查时,密闭墙体向外倒塌,巷道底板残留砖墙厚240mm、高60mm。密闭下方有4根18kg/m钢轨(双道),其中1根钢轨在密闭墙位置中部处有气焊的痕迹(切割口宽2mm,深55mm)。密闭以里61.8m位置顶部钢筋往巷道两端弯曲变形,有爆炸中心的显著受力特征(专家估算密闭内瓦斯积存量约为112m3)。爆炸点附近无煤尘燃烧或爆炸的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25日早班,老鹰岩井共159人入井,当班带班矿领导为总工程师魏华斌。7时许,当班负责井下-90m水平南运输大巷、南回风大巷区域的掘进队值班员刘建文组织掘进队早班人员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开完后刘廷海班组3人(事故班组,焊工刘廷海,辅助工人周文生、甘彩昭)才到齐,按掘进队队长夏文久安排,刘建文与刘廷海班组到-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气焊切割密闭下轨道,瓦斯检查工刘明红负责检查瓦斯。7时30分,作业人员陆续入井。掘进队值班员刘建文先去-90m水平南回风大巷和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检查中线及顶板安全,再往-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约8时20分汇同刘廷海班组及瓦斯检查工, 5人一起将氧气、乙炔、管子等运往-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上平台联络平巷处。刘明红检查瓦斯确认不超限后,刘建文安排周文生去准备水,甘彩昭去准备消防沙,刘廷海负责切割轨道。约9时12分,刘建文去通知撤出-90m水平南大巷掘进工作面的人员。为了切割后轨道端头不露出密闭墙面,刘廷海等人敲拆了部分密闭墙体。9时25分,当第1根轨道热切割至底座时,气焊产生的高温火源引燃、引爆密闭内的瓦斯。爆炸产生的强烈冲击波瞬间将密闭冲垮,并导致焊工刘廷海、辅助工人周文生和甘彩昭、瓦斯检查工刘明红等4人当场死亡,在矸石仓下口附近的风筒工郭茂华被烧伤,在-90m水平南回风大巷掘进作业的工人李选彬被冲倒受伤。 (二)事故报告情况 10月25日9时33分,负责-90m水平南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罗远智电话向矿调度室说:“-90m水平南运输大巷里烟雾大,通知关闭压风机。”9时35分,掘进队值班员刘建文向矿调度室汇报:“1114南回风里出了事情,通知救援队。” 10月25日9时51分,老鹰岩井安全副矿长夏辉平向资中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罗忠勋和内江市安全监管局矿山科科长向旭东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资中县安全监管局立即向资中县委、县政府和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进行了报告。 10月25日10时16分,四川煤监局川南分局接到罗忠勋报告事故后,当即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进行了报告。 10月25日10时20分,资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随即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核实人员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内江市委书记马波,省安委办副主任、四川煤监局副局长陈德跃分别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煤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双鹰煤炭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周多建、老鹰岩井矿长彭强等人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将受伤人员郭茂华和李选彬救出。由于事故区域烟雾大,不能去救人,就地等待救护队来施救。 10月25日9时38分,内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出动32名指战员,携带救援装备于9时50分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入井开展救援工作。10时40分,将伤员郭茂华和李选彬(生命体征正常)护送出井,并由地面人员将2人送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截至12时05分,将4名遇难人员(刘廷海、周文生、甘彩昭和刘明红,均有严重烧伤)先后运出井口,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参与现场施救的10人均送医院高压氧仓吸氧后出院,被轻度烧伤的郭茂华住院治疗,被冲倒受伤的李选彬在观察治疗后出院。4名遇难者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未按措施施工密闭,在处理有瓦斯积存的密闭隐患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在密闭前进行气焊作业;作业人员违章敲拆了部份密闭墙、对密闭墙下的轨道进行气焊,气焊热切割产生的高温火源引燃、引爆密闭内的瓦斯,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双鹰煤炭公司和老鹰岩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规气焊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在井下严禁气焊地点进行气焊作业。-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处于半煤岩巷,密闭内有瓦斯积存,在该地点气焊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二是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人员未按措施施工密闭,埋下隐患。三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违规气焊等“三违”行为发现、查处和制止不力。 (2)井下气焊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落实一工程一措施要求。矿井通用的井下气焊安全措施,未针对具体作业场所、施工条件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二是气焊审批签字把关不严,在未经矿长审批的情况下,违章进行井下气焊作业。 (3)采掘关系不合理,处理隐患形成新的隐患源。-90m水平北1210采煤工作面预计于2018年10月28日回采结束,其接替工作面为-90m水平南1112采煤工作面。当1112采煤工作面回采时,-90m水平南大巷未超前两个区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不得掘进其它回采巷道。煤矿安排在10月23日早班停止-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掘进(接替掘进工作面为-90m水平南回风大巷),23日中班对该巷已掘进的81.9m斜巷进行临时密闭处理形成隐患源。 (4)局部通风系统及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一是密闭施工质量差,未按措施规定施工。作业人员施工-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密闭未按措施规定拆除密闭下方的轨道,未对密闭处巷道顶帮进行刻槽、对底板进行掏槽,密闭墙采用红砖“干码”(灰浆明显不足),未安设气体检测取样管。二是-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临时密闭后,调整局部通风系统的设施未完成施工,应当在1114联络巷构筑的2道风门仅安设好了1道,通风设施不可靠。三是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和维护。事故发生后,受波及范围内的部分传感器数据无变化。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不够,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气焊作业地点的规定理解不深,错误的认为只要作业地点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就可以动焊;二是企业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不足,存在习惯性违章现象。 2.资中县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 资中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汲取本县煤矿近期发生的“9•30”事故教训不足,日常安全监管和驻矿监管督促老鹰岩井举一反三进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老鹰岩井习惯性井下违规进行气焊作业的隐患失察。 3.地方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 (1)资中县双河镇党委、政府未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督促安全监管人员履职尽责,督促老鹰岩井进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对老鹰岩井习惯性井下违规进行气焊作业隐患失察。 (2)资中县政府督促职能部门和乡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够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10•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对20名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谈话诫勉、行政处罚等问责处理建议。其中行政处罚10人、党纪处分1人、政纪处分2人、谈话诫勉2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一)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13人) 1.陈刚,中共党员,双鹰煤炭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双鹰煤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老鹰岩井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部分工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109,812.00)40%的罚款肆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43,925.00)。 2.杨明学,中共党员,双鹰煤炭公司总经理,老鹰岩井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双鹰煤炭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未认真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的工程,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煤矿通风安全管理有疏漏,井下气焊管控不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年度收入(¥136,370.00)40%的罚款伍万肆仟伍佰肆拾捌元(¥54,548.00)。 3.周多建,中共党员,双鹰煤炭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双鹰煤炭公司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部分工作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 4.彭强,中共党员,老鹰岩井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井下气焊安全管理差,对井下违规进行气焊失察,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其处上年度收入(¥103,140.00)40%的罚款肆万壹仟贰佰伍拾陆元(¥41,256.00)。 5.魏华斌,老鹰岩井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当班带班矿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通风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第(七)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 6.何学明,中共党员,老鹰岩井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采掘顺序和采掘关系未全面理顺;对井下气焊作业审签把关不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7.曾刚,中共党员,老鹰岩井机电副矿长,分管煤矿机电运输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井下气焊作业审签把关不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8.夏辉平,中共党员,老鹰岩井安全副矿长,分管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9.邱代刚,中共党员,老鹰岩井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督管理不力,对井下气焊作业审签把关不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 10.李治强,中共党员,老鹰岩井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长,负责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具体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矿井施工密闭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掘进队施工-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密闭;发现-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密闭存在安全隐患,未针对该隐患制定启封密闭的安全技术措施,彻底消除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 11.夏文久,掘进队队长,负责掘进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作业人员按措施要求施工密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申请井下气焊作业,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工人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2.刘杰,掘进队值班员,组织-90m水平南翼区域掘进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10月23日中班施工临时密闭时现场值班。当班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章施工密闭,未将钢轨撤除就直接砌筑密闭墙,形成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13.刘建文,中共党员,掘进队值班员,组织-90m水平南翼区域掘进的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当班现场值班。安全管理不到位,带领作业人员进入-90m水平南1114南回风巷密闭前违章进行气焊作业,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敲拆密闭行为,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7人) 1.刘超,中共党员,资中县安全监管局驻双鹰煤炭公司老鹰岩井安监员。对煤矿驻矿监管工作不细致,监管上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刘超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责成资中县安全监管局对其进行处理。 2.唐靖超,中共党员,资中县双河镇安监办主任。对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唐靖超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查文刚,中共党员,资中县安全监管局矿山监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不够落实,未督促相关人员正确履行煤矿日常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查文刚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刘期刚,中共党员,资中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武装部长。对镇安办及有关人员正确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刘期刚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建议对其谈话诫勉。 5.罗忠勋,中共党员,2010年11月至今任资中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罗忠勋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建议对其谈话诫勉。 6.吴建辉,中共党员,资中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认真履行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吴建辉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通报批评。 7.张文彬,民盟盟员,资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协助常务副县长熊翊分管全县安全工作,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不够深入,检查督促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张文彬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讲清问题,态度较好,建议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公司老鹰岩井,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陆拾万元(¥600,000.00)。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撤销。 2.建议责成资中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双河镇党委、政府,分别向资中县委、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3.按照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督导办法》(川安办〔2018〕8号)第五条之规定,建议将资中县纳入2019年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县管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资中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复杂严峻形势,深入贯彻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监局《关于守住红线底线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川应急函〔2018〕8号),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及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依法治安、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全力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 (二)强化气焊安全管理,狠反“三违”行为。完善井下气焊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科长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井下气焊作业,严禁在附近20m范围内有瓦斯积存的地点进行气焊作业。举一反三,加大“三违”行为查处力度,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三)强化矿井通风瓦斯安全管理,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完善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主要负责人作为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总工程师作为煤矿的技术负责人的责任体系,并分别落实责任。二是矿井瓦斯检查工必须由总工程师领导,并纳入通风业务部门进行具体管理。三是严格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管理,通风科必须派人到现场督促指导;按规定进行检定和维护一氧化碳、风速、温度等传感器,保证监控有效。 (四)加强技术管理,理顺采掘关系,合理采掘布置。矿级主要领导决定实施新的工程、工作,必须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并进行全面技术合理合规性审查,避免采区布置出现“半拉子”工程。严格落实“一工程一措施”技术管理,井下施焊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局部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调整系统前,必须施工好相关通风设施,保证通风设施可靠。 (五)狠抓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分工种分岗位,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的专项培训;开展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规范职工培训和班前会制度,开展岗位风险辨识,如实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危险因素,提升职工风险辨识能力。
内江市双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老鹰岩井“10•25”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