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抱团腐败!广西一高中“经集体研究后受贿” | |||
| 煤炭资讯网 | 2019/3/14 11:36:21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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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的印象之中,单位领导带头受贿,算不得什么新鲜事,然而,近日发生在广西的一起受贿案件,却显得相当不同寻常。在这起案件中,直接的受贿者是一所学校的校长,然而,这起案件的奇特之处在于,在这位校长的“领导”下,该校竟然在“集体研究”之后选择集体受贿。这种整个单位通过某种“正式程序”统一决定受贿的做法,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3月13日,据广西融安县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融安县委批准,融安县纪委监委对融安县高级中学原校长莫开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经查,莫开国在担任融安县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该校经集体研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涉嫌单位受贿犯罪。
乍看这段通报,莫开国的问题似乎并没有多复杂,其涉及的问题,仅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项,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受贿。然而,这所学校经集体研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却令人惊讶。也正因如此,这起发生在一所县级中学的小案件,才得到了各大媒体的特别关注。 据融安县纪委监委通报:莫开国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背弃入党初心,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该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负直接主管责任。然而,莫开国要负主管责任,不代表参与了“集体研究”的其他校内受贿者就能逃过法律的惩处。通告明确表示,该校集体受贿的行为涉嫌单位受贿犯罪,这意味着,公检法机关必将采取后续行动,对该校其他人在这起案件中的问题展开调查与追责。 事发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融安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莫开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委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而该校“集体研究”的问题,也必将受到进一步的追究。 事实上,像融安县高级中学这样,一个单位集体受贿的情况,也并非没有先例,此前,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就发生过一起极为相似的“集体决策”腐败案。2015年,与塘头村有业务往来的宁波某公司曾向村“两委”退回2万元污水处理设备款。钱一到手, 村党支部原书记周荣兴、原副书记周桂清等6名“村官”,便开始挖空心思,想着怎么将这笔钱“收归己用”。后来,他们“集体商议”决定,将这笔钱直接用于接待吃请等开支。荒诞的是,他们在集体研究的时候,商议的不是如何规范使用这笔资金,而是商议如何私分公款,以及如何在腐败的时候不被发现。
当时,对这起案件,《检察日报》评论道:“集体腐败往往和个人腐败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集体腐败往往对一个小团体的每一个人都有好处,一把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班子成员抱着‘一把手不怕我怕啥’的思想,从而为集体腐败制造了可能。另一方面,慷国家集体之慨搞集体腐败,为本单位本团体成员谋私利,既可博得好名声,又可收买人心,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荐、评议中获得高票,为自己将来升迁、获取更多的权力打下基础。而这么做,不需要自己拿钱,自己也会跟着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就是在这种“何乐而不为”的心态之下,这些人才在“集体”的掩护之下,伸出了自己罪恶的黑手。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归根结底,只要伸了手,就一定会被捉,而这些曾经以为自己可以“一举两得”的腐败分子,最终只有身败名裂一途。 2016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查出了一起规模远比前文提到的两案更大,堪称惊人的集体腐败案件,其牵涉的人数竟然多达3009人。 据调查,2013年至2014年,恩施州教育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土特产、违规发放津补贴,涉及金额90余万元。州纪委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局管理混乱,多名领导干部涉及校服等领域腐败。经查实,该州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成立州学校后勤管理协会,将全州中小学后勤配送服务企业作为会员,并伙同这些企业垄断中小学校园市场谋利。
经查,全州教育系统166个单位,从校长到班主任再到后勤部门负责人等,共3009人存在收取回扣问题,金额达223.01万元,涉及问题校服28.72万套。州学校后勤管理协会还假借会费名义,收受学生校服、学生营养奶、文教用品等物资销售回扣共计115.51万元。平均算下来,每个人收取的回扣仅有1000多元,看起来似乎不多。但是,聚沙成塔,每一个参与这起集体腐败的人,都是使得“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蚂蚁”,当雪山崩塌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2010年,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综合性思想理论月刊《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刊登了一篇题为《集体腐败的滋生原因与防治对策》的理论文章。文章指出,在集体腐败中,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监督体制的不健全是集体腐败产生的制度因素,腐败代价的分散与降低是集体腐败存在的成本因素,“小金库”的存在则是集体腐败产生的现实因素。 对此,文章建议有关部门:要强化思想道德与价值观教育,营造抑制集体腐败的软环境;要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立防范集体腐败的硬制度;要加大立法工作与惩罚力度,完善集体腐败的查处机制;还要严厉打击“小金库”,斩断集体腐败的毒树之根。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力遏制集体腐败,让“集体研究”不再成为腐败行为的挡箭牌。 资料来源:广西融安县纪委监委、检察日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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