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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路:浅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

煤炭资讯网 2019/3/27 10:03:57    论文、言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专门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全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三级机构。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相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够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1.煤矿安全检查职权。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辖区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对每个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并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审查权。《条例》第21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除了审查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必须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只有验收合格后,煤矿才能投入生产。 
    3.行政许可权。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且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4.行政处罚权。煤监机构在对煤矿进行监察过程中,对煤矿的违规生产行为、煤矿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行为以及对煤矿工人的违章操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可以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以及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各级煤监机构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5.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权。《条例》第18条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实事求是,不能有半点隐瞒或者遗漏,并且煤监机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要进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最高煤监机构,根据200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随着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完成,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家安监总局建制而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2018年3月国务院发布最新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仍然予以保存,并且成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
    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务院直属机构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及承担责任。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个例外,虽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属于应急管理部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但《条例》赋予了其在煤矿安全监察方面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的资格。例如: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煤矿防治水细则》并以自己的名义发布,说明国家煤监局具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职权;又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9条规定,“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这说明国家煤监局既可以自己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因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在煤矿安全监察方面享有广泛行政职权的独立行政主体。
    三、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全国2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监局在本省区域内各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监分局两级煤监机构,二者之间是业务上领导和监督关系。
省煤监局是在国家煤监局的业务领导下,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区域内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同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上通下达机关。
煤监分局是省煤监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并不按照市、县的行政区划进行设置,例如,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郑州、豫西、豫北、豫南、豫东5个煤监分局。煤监分局在省煤监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煤监分局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2.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
从2005年开始,国家煤监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除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归属当时的国家安监总局管理以外,省煤监局和地方煤监分局都不归当地的人民政府管理,而是直辖于上级煤监机构,在机构设置和管理上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各行政部门是两条线。但地方煤监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却又不能完全加以分割、各自为政,两者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配合协助煤炭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一般都是经工商注册的法人组织,其必须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煤炭工业局、税务局、人社局的各方面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地方政府煤炭工业局,该部门作为专门性的煤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现场检查工作、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以及整顿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做好煤矿“一通三防”,确保有效扼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等职权。煤炭工业局虽然不直接行使煤矿安全监督监察职权,但它实施的这些工作都与煤矿安全监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往往是煤监机构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调查安全事故的第一手信息的直接来源渠道。
    因此,煤监机构要正常履行安全监察职权就必须与人民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密切的联系和配合,以确保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完成及时、高效、无误。
    (2)地方煤监机构应将监察结果通报地方人民政府
虽然地方各级煤监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并没有隶属关系,但煤矿安全监察结果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专业化建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煤监机构通报的情况和建议应该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
    (3)地方人民政府也属于监察范围
    《条例》第17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这就要求煤监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必须要向相关部门指明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并上报上级机关。
 


本网通讯员:陕煤集团神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路      编 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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