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朔州平朔安家岭选煤厂一起事故 涉嫌瞒报 | |||
| 煤炭资讯网 | 2019/4/13 9:58:46 安全专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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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矿难事件可谓层出不穷,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在一刹那之间便消失的无影无踪。对此,国家不断出台不少政策与法规用于彻底抵制矿难瞒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防御措施,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并对涉嫌瞒报的相关责任人均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2019年1月6日上午9时许,平朔安家岭选煤厂发生一起矿工死亡涉嫌瞒报事件。
死者李建平,男47岁,平朔安家岭选煤厂临时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向阳堡村人,身份证号1406031973****9976。与妻子王二旦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21岁,二女儿19岁,三女儿9岁。死者父亲李文佢,76岁。母亲刘玉,74岁。哥哥李建国。
2019年1月6日早上死者李建平刚上班,从平朔安家岭选煤厂内部铁梯上掉在地上,导致李建平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平朔安家岭选煤厂将死者李建平存放于平鲁南山殡仪馆与家属协调处理。
死者李建平存放于平鲁南山殡仪馆
因双方协调不成,死者家属曾在安家岭煤矿大门口拉条幅并在平朔煤炭洗选中心一楼大厅内和平朔安家岭选煤厂二楼办公室跪求矿方处理此事。
死者李建平父亲李文佢平朔安家岭选煤厂二楼办公室
根据国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先抢救后及时报告煤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而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也联合颁发《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知情人透漏:事故发生后,矿方之所以选择隐瞒不报的原因是由于一旦上报对煤矿的追究责任力度是非常大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而矿主要领导也会被问责。最重要的是在每年年终考核的时候会受到巨大影响。而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也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而被“一票否决”。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努力“往下压”。畸形的政绩使劲地冲击着法律、法规的底线,其实也是维护矿方和领导共同利益的“同盟”结合产物,希望相关部门严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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