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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

煤炭资讯网 2019/6/16 12:03:19    能源新闻

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赔偿责任方式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发布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等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若干规定》明确了可提起诉讼的三种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若干规定》明确磋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系新类型案件,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社会影响较为重大,《若干规定》明确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结合原告掌握行政执法阶段证据,举证能力较强的特点,《若干规定》明确原告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来源:中国煤炭报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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