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一正厅级干部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 | |||
| 煤炭资讯网 | 2019/6/4 11:57:5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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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萍(又名胡高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胡高萍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江西省纪委监委2018年11月23日消息,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副书记胡高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胡高萍资料图
5月13日,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主任胡高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高平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四个意识”,入党不信党,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干扰省委巡视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法律规定的选举活动中拉票助选,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将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权交易,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包庇、纵容涉恶活动,甘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滥用职权,违规出借财政资金;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
胡高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德不配位、寡廉鲜耻,是典型的“两面人”,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玷污党的形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江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高平开除党籍处分,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新余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胡高平简历 胡高平,又名胡高萍,男,汉族,1959年8月出生,江西高安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1月至2004年8月,历任新余市委农工部干部,新余市农业局经营站站长,新余市种子公司经理,新余市农业局副局长、局长,新余市委农工部部长、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委书记; 2004年8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年3月,任新余市渝水区委书记; 2008年12月,任新余市委常委、渝水区委书记; 2009年3月,任新余市委常委; 2010年7月,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6年9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新余市副市长; 2016年10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8年4月,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8年11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免去胡高平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中共新余市委免去其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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