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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3死1伤 安全副矿长被公诉

煤炭资讯网 2020/10/8 9:37:56    焦点话题

被告人曹进争,男, 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31952********,高中文化,系山西省大同市**局**矿退休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宿舍**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向军,宁夏仲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9日以被告人曹进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夏**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系于2004年2月6日依法成立的煤炭开采企业,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马莲滩矿区北部。**煤矿经过数次股权转让,至2010年8月18日,赵某某(已判决)持有煤矿60%股权,系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温某某持有煤矿40%股权。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月上旬,**煤矿井下+1200m七层煤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瓦斯变化异常、瓦斯超限等安全隐患,时任**煤矿矿长赵某某、生产副矿长王某某(已判决)、安全副矿长曹进争等人对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鉴定,也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整改。2014年5月9日**煤矿向监管部门申请复工获得批准,2014年5月15日赵某某组织王某某、刘某某(已判决)、殷某某(已判决)、曹进争等人开会要求解决事故工作面存在的瓦斯问题后重新开工。2014年5月17日凌晨5时许,**煤矿井下+1200m水平七层煤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在建井过程中发生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工人焦某甲、焦某乙和罗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曹进争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后**煤矿隐瞒事故,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工作面出现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瓦斯窒息事故。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矿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薄弱。案发后,曹进争经规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进争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进争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量刑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腾讯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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