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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煤炭资讯网 2020/10/9 11:37:51    矿业新闻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20〕3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0年9月28日至11月15日。

 

  二、监管监察对象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

 

  三、主要内容

 

  在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处置意见落实。结合省政府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意见是否落实。

 

  2.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危险性评价。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鉴定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鉴定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鉴定评价条件。

 

  3.生产能力管理。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和利润指标。

 

  4.区域防冲措施落实。重点检查矿井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保护层开采是否合理,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底煤留设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相互影响,是否布置孤岛工作面。

 

  5.局部防冲措施落实。重点检查矿井防冲设计内容是否全面、合理,防冲专项措施是否完善,防冲专项措施是否落实;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卸压、底板爆破卸压等局部防冲措施施工参数选取是否合理;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是否采取防底鼓措施。

 

  6.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重点检查矿井是否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是否依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是否每日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各监测系统安设参数选择是否合理、运行维护管理是否正常;煤矿企业预警指标批复文件,预警指标修订情况及批复文件;当监测区域或采掘作业点判定具有冲击危险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撤人、断电等措施。

 

  7.加强支护措施。重点检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是否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加强支护措施是否合理;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冲击地压巷道是否采用刚性支护;厚煤层沿底托顶煤掘进的巷道支护锚杆、锚索选取是否符合规定;煤巷掘进工作面后方具有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的区域是否采用可缩支架或液压支架加强支护。

 

  8.人员准入、限员管理及平行作业。重点检查人员准入制度是否符合规定,准入时间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巷道扩修施工是否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巷道扩修是否与回采平行作业;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是否撤出与防冲措施施工无关的人员。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好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0月9日前将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方案及联系人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统筹协调推进。要将专项监管监察纳入执法计划,并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执法公示、公开裁定等手段,确保专项监管监察取得实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自身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选聘行业专家参与专项监管监察。

 

  (三)督促煤矿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监管监察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倒查“关键少数”责任,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五)用好专项监管监察成果。专项监管监察期间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共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和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曝光典型案例等情况,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进行曝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专项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抓好跟踪督办,督促整改销号。

 

  专项监管监察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总结形成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表(见附件1)、查处的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专项监管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监管监察工作的措施及建议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形成本次省政府组织的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安全论证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置意见建议,以及本次专项监察发现的安全论证存在问题等,于11月1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冬冬,010-64464134(带传真);

 

  电子邮箱:18678706649@163.com。

 

  附件:

 

  1.查处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明细表

 

  2.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9月23日

 



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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