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煤监局严管“两级”“七岗”,出台史上最严“禁酒令”实施办法 | |||
| 煤炭资讯网 | 2020/11/26 11:06:39 经验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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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根除违规饮酒积弊陋习,强化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近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出台史上最严“禁酒令”实施办法,严管“两级”(省局机关、直属单位)、“七岗”(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带队负责人、基层党组织书记、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监局“禁酒令”。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实施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在编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请的专家等聘用人员,进一步扩大“禁酒令”覆盖面,确保不留死角、不设盲区、不漏一人。 二是细化负面清单。《实施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禁酒令”要做到七个严禁: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公务出差期间全程禁止饮酒;严禁在一切公务接待中饮酒,外事接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组织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饮酒活动;严禁穿着煤矿安全监察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酒后值班上岗、执行公务、驾驶机动车辆等;严禁参加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饮酒活动。 三是加强纪律学习。《实施办法》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纪律规矩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禁酒令”的规定。 四是对公务活动从严把控。《实施办法》强调,带队负责人对公务活动人员要严格管理,随机查岗查铺,督促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个人因私离开驻地,必须向带队负责人请假、销假。 五是重申“两个责任”。《实施办法》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执行“禁酒令”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是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加强对所管辖部门、联系单位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对执行“禁酒令”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是强化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八是进行实时监督。《实施办法》要求,各单位专职纪检干部、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参与执法、培训、会议、调研等公务活动时,对本单位人员(本党组织党员、群众)执行“禁酒令”情况进行现场实时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向省局纪检组报告。 九是重视回访反馈。《实施办法》要求,直属机关纪委要开展作风建设回访,抽查了解本单位人员执行“禁酒令”情况。省局纪检组采用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十是建立健全“两级”“七岗”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每位人员是自身执行“禁酒令”的直接责任人,对自身违反“禁酒令”负直接责任;带队负责人是该队(组)执行“禁酒令”的直接领导人,对该队(组)人员违反“禁酒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人员执行“禁酒令”的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违反“禁酒令”负主要领导责任;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本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禁酒令”负日常监督责任;专职纪检干部是本单位执行“禁酒令”的专责监督人,对本单位人员违反“禁酒令”负专责监督责任;兼职纪检干部是本党组织执行“禁酒令”的日常监督人,对本党组织党员违反“禁酒令”负日常监督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部门执行“禁酒令”的领导人,对分管部门人员违反“禁酒令”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禁酒令”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禁酒令”负总责,对本单位人员违反“禁酒令”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班子成员违反“禁酒令”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是严肃追责问责。对违反“禁酒令”的,一律先停职检查;经核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直接责任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级干部一律降至科级,科级干部一律降至一级科员;事业单位人员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于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禁酒令”的,及时退回并通报本人所在劳务派遣单位;对于聘用人员违反“禁酒令”的,一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监督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等,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免职、记过、警告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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