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标准(试行) | |||
煤炭资讯网 | 2020/3/12 14:00:41 安监动态 |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持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4号)等规定要求,结合云南省煤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 第三条 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基础保障 1.硬件条件:培训设备设施齐全,规模和功能满足培训需要。 (1)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安全培训条件应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及云南省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标准要求,在培训硬件设施的规模和功能具有一定的领先水平。 (2)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煤矿应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室、档案室、实操室和警示教育室等硬件设施,硬件设施的规模和功能在本地煤矿中处于最好水平。 2.软件条件:设有培训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人员、机构和制度满足培训工作需要。 (1)建立机构。煤矿应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 (2)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符合本矿安全培训、教务和后勤等管理制度,制度管理要素应完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满足培训管理的基本要求。煤矿年度培训计划应完整覆盖所有接受培训的对象,有明确的保障措施。 (3)配齐人员。配齐具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质测量等专业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煤矿现场管理经验。 (4)经费保障。煤矿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有独立财务科目和资金使用明细,做到专款专用。 (二)培训实施 1.“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全覆盖。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以及再培训100%覆盖。 2.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云南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进行培训,初次培训和每年再培训100%覆盖; 3.专项培训全覆盖。煤矿班组长、专兼职教师、“五职技术员”和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急救援、防治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专项培训100%覆盖。 4.安全宣教全覆盖。组织开展煤矿从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规程条例和管理制度等宣贯100%覆盖。 (三)持证上岗 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经培训,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考试平台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其他从业人员100%经培训,参加云南省煤矿安全考试平台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3.煤矿班组长和“五职技术员”100%经培训,参加云南省煤矿安全考试平台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 4.煤矿从业人员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培训档案 1.建立档案室。建有培训档案室,档案室规模、设备配备和使用条件等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2.培训档案齐备。应建立完善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煤矿安全培训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等归档及时,档案齐全,符合煤矿安全培训档案要求。 3.档案管理规范。档案保存、借阅和销毁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安全培训示范煤矿采取动态管理,定期评定,持续达到培训条件和要求,保持安全培训示范引领。 第五条 鼓励生产规模大、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力量较强等各项条件较好的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现企业自主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六条 分期、分批和分阶段在全省实施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建设,持续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协会负责解释、指导、评定和推进云南省安全培训示范煤矿创建工作。 第八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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