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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六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将按事故调查处理

煤炭资讯网 2020/4/29 9:22:51    要闻
 山西省政府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发生之前,山西省对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作出规范,六类重大安全隐患将按事故调查处理。

         六种情形有: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

        对在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山西省将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检查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织调查。

         因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管理不到位,被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有启动调查情形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此办法还规定,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调査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煤矿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推动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真正把隐患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一)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三)年度内同一类型间题重复出现的;

(四)一次检査发现3条以上的;

(五)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

(六)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査的情形。

        第三条 煤矿安全隐患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隐患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煤矿安全隐患调査工作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抄送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市、县级煤矿安全隐患调查报告要逐级向省级进行报备。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调查的,应当将组织调查的结果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第五条 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要根据造成隐虑的原因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倒》《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领堿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煤矿办矿主体、煤矿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办矿主体,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已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煤炭资源网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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