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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12分 四川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

煤炭资讯网 2020/4/9 10:41:15    安监动态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


具体办法内容如下:


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发挥煤矿企业“关键少数”的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令第85号),以问题为导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


第三条  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四条  矿长自正式任职之日起,由煤矿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


第五条  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


第六条  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记分项,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考核记分,不得因矿长已受到处理、处分、处罚而不予以考核记分。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

(八)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

(十)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

(十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十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


第九条  煤矿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10分。


(一)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用条带式、巷道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

(二)采掘工作面未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上级公司)核准组织采掘作业;

(三)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组织复产复工;

(五)未经审批擅自启封井下密闭;

(六)没有执行煤矿探放水、防突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或弄虚作假;

(七)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不制定和落实停产、限产、减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八)生产矿井没有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或其中一回路电源未实现带电备用仍然组织生产的;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仍然组织建设的;

(九)违规采掘保安煤(岩)柱(隔水煤岩柱);

(十)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组织生产建设;

(十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或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

(十二)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未达标仍然组织采掘作业;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组织采掘作业;

(十三)井下出现突水征兆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十条  煤矿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8分。


(一)未按期组织开展并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弄虚作假;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上级监控平台联网运行;

(三)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矿井无专项设计或未按设计落实各项防灭火措施;

(四)违反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五)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或采区进(回)风上山(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六)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

(八)采掘工作面数量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九)违反规定在井下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十)出现瓦斯超限报警后不组织追查或弄虚作假;

(十一)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现自动切换;

(十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

(十三)在突水威胁区域或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未落实物探、钻探等探放水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6分。


(一)未查清矿井周边及开采范围采空区、陷落柱、断层等危险区域分布和积水情况;

(二)对井下积水区域未划定警戒线、探水线、禁止线;

(三)未按规定留设矿井之间、水平之间、采区之间或与积水区域之间的隔水煤柱;

(四)采用“剃头下山”方式组织生产;

(五)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六)串车提升的倾斜巷道未设置“一坡三档”装置;

(七)采区变电所未实现独立通风。


第十二条  煤矿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3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有效范围内上岗作业;

(二)建设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或没有严格执行施工顺序的有关规定;

(三)在应力集中区域布置2个及以上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

(四)未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五)未按规定进行矿井风量测定或弄虚作假;

(六)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七)相邻矿井未坚持季度采掘区域联测制度;

(八)矿井断电频繁未查明原因或未制定可靠防范措施;

(九)各类技术报告弄虚作假或向监管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材料;

(十)未组织编制和落实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未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煤矿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和问题之一的记-1分。


(一)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测定瓦斯基础参数;

(二)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三)煤矿安全监控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

(四)未编制采区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采掘作业;

(五)未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顶(帮);

(六)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进回巷断面达不到规定,或无加强措施或变形失修严重;

(七)应当封闭的采区、采掘工作面未及时封闭;

(八)不按煤矿安全清单制管理要求完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或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九)各类图纸内容不及时更新;

(十)未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习);未配齐专兼职救护队员;

(十二)未制定《一优三减工作方案》;

(十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等各种应检定设备设施,未按期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运行。


第十四条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按以下标准记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记-6分;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记-12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一次性记-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第十六条  对一次性记-10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第十七条  对剩余积分为4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当月进行通报批评、警示,并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对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的煤矿矿长,责成其在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考核合格后,重新按12分计算记分周期。


第十九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两次因剩余积分为2分及以下而参加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不再给予第三次申请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连续三年未被考核记分的煤矿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矿长考核记分工作,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对属地煤矿矿长积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建立管理台账,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开展执法检查、信访举报调查及核查其他部门移送问题过程中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中涉及的考核记分项目,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管理台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考核记分情形的,应在每月月底前按属地监管层级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主动排查并正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作记分处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第二十五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煤矿矿长积分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厅并函告驻地煤监分局,应急管理厅每月在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在煤矿矿长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考核记分情形作出规定。



来源: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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