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对夫妻双双出轨 2人均被判重婚罪 | |||
| 煤炭资讯网 | 2020/6/25 22:25:0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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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23刑初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万芹,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开江县新宁镇。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令跃,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开江县新宁镇,现住开江县新宁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9)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犯重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被告人蒋万芹与唐某政相识,并在农村举办了婚礼,二人共生育一子一女。2009年6月8日在开江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唐某政经常外出务工,与一名外地女子发生外遇。2017年,同村的被告人唐令跃经常帮助蒋万芹做农活,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将万芹搬到唐令跃家居住。唐令跃明知蒋万芹与唐某政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与蒋万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于2018年4月生育一子,又于2019年5月生育一女。被告人唐令跃、蒋万芹目前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万芹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唐令跃明知蒋万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万芹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唐令跃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18年,唐某政向开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蒋万芹离婚,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唐某政与蒋万芹离婚。2018年11月3日,唐某政到开江县公安局报案称,蒋万芹与唐令跃已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同年12月10日,开江县公安局对蒋万芹、唐令跃以重婚罪立案侦查。 2019年8月5日、8月6日,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分别到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月7日,二被告人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唐令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在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无异议,且有书证、结婚登记信息、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唐令跃前科材料、民事判决书、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万芹与唐某政已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被告人唐令跃在明知蒋万芹已婚有配偶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一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 案发后,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在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令跃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 根据被告人蒋万芹、唐令跃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令跃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万芹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光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秀丽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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