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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庭不出声”倒逼官员多学法律知识

煤炭资讯网 2020/6/26 21:46:11    一事一议
6月23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适度扩大。除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外,还新增“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对“出庭不出声”的情况,《规定》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此次,《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对“出庭不出声”现象的关注,本质是禁止“出庭不出声”的出现,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时候必须“出庭又出声”,必须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负责人必须出庭”是法律的规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就在于从法律角度压实了行政负责人的责任。而更大好处在于“行政负责人参与庭审”实际就是一堂普法课,让行政负责人通过参与庭审学到法律知识,从而维护法治社会尊严,促进法治社会进步。还有一个作用在于能够通过“面对面”方式将矛盾化解。 

  然而,我们也发现,虽然“官员出庭”作为了强硬规矩执行起来了,但是在“出庭应诉”的时候,只是“出庭”了却没有“应诉”。出现了“出庭不出声”情况,坐在法庭上的官员“一言不发”,只是“听听而已”,所有问题都由代理律师代劳。行政机关负责人这种“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的情形,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官民矛盾继续紧张,使出庭应诉制度变成摆设。 

  “出庭不出声”不是该有的结果,甚至给人留下了“消极应付”的印象。这次规定的修改,禁止“出庭不出声”,对于需要回答的问题必须“出庭又出声”是司法的最美好声音。法庭上没有“金口玉言的长官”,对于“民告官”案件中的“民”,“官”就需要好好回答他们的质疑,他们的问题,他们的诉求。而必须“出庭又出声”才是此类案件该有的底色。 

  必须“出庭又出声”明确了负责人出庭的相关义务。负责人出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确保“出庭又出声”是司法的要义。 

  当然,“出庭又出声”也是对官员提出的新要求,这还需要官员们提升法律素养,“不懂法律”当然只能“哑口无言”了。可以说,“出庭又出声”的规定,能够倒逼官员们多学习法律知识,如此还能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降低此类案件的比例。多些在法庭上能够侃侃而谈的官员总是好的。(作者郭元鹏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来源: 四川在线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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