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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保供专项督导

煤炭资讯网 2021/12/2 8:42:02    安监动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全力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保供各项工作,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联合省能源局研究决定开展煤矿安全保供专项督导。

督导时间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工作,每次督导时间不少于1周。督导分工:云南局、省能源局采取联合督导方式,重点对曲靖市、昭通市区域开展督导检查,随机对其他产煤州(市)开展督导检查。曲靖市区域:由云南局局领导带队,云南局联系片区处室、监察执法一处、省能源局安全督导处派员参加;昭通市区域:由省能源局局领导带队,省能源局安全督导处、云南局联系片区处室、监察执法四处派员参加;其他产煤州(市):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照督导要求,牵头对所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督导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周期性风险

紧盯违法违规行为不放松。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国有煤矿要重点严防赶进度、抢产量、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对乡镇煤矿要重点严查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井下作业地点、非正规开采、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

紧盯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不放松严格落实《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警处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报警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等三个文件要求,健全完善“时盯网、日调度、周通报、月分析、季总结”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严格现场核查,强化追责问责,着力解决“三高三异常”“两多两不”问题。

紧盯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不放松督促煤矿企业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省内重特大事故教训,剖析今年来我省5起煤矿事故原因,坚持“四测四问”“逢查必考”,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矿压监测和支护质量检查,及时跟进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规范机电运输“三条线”安全设施和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维护,严禁违规操作。

 

立足安全保供,防范阶段性风险

强化抽查检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水平、采(盘)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督促煤矿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煤矿,严格按照重大隐患处理处罚,严防保供煤矿增加采掘头面搞“人海战术”“大班次”生产作业。

强化责任落实督促煤矿企业以事故警示教育为抓手,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六严禁三严格”九条措施,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包保、盯守、巡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好住矿盯守责任和包保联系责任,并督促煤矿上级公司按规定派驻工作组驻矿盯守。

强化隐患整改针对上级督导检查、异地执法及突出矿井“靶向”执法发现的隐患,特别是今年以来查处的重大隐患,要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煤矿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回头看”,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统筹当前和长远,防范系统性风险

持续强化采掘接续紧张矿井的监管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云南省能源局关于煤矿采掘接续集中审查情况的通报》(矿安云〔2021〕4号)要求,督促各地煤矿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人员,对采掘接续紧张的37处生产煤矿开展动态检查,并定期通报整改情况,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风险。

持续推进重大灾害治理督促煤矿抓好《云南煤矿安监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八招”及释义的通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推广云南省煤矿灾害治理典型经验的通知》贯彻落实,坚持“笨办法”“新技术”“示范化”三管齐下,抓实重大灾害治理。

持续推进煤矿升级改造。强化66处被整合但尚未关闭煤矿的管控措施,除设计中明确需要利用的井筒、巷道外,其他井筒和巷道立即砌筑永久密闭,实施关闭,严格落实视频监控、驻矿盯守等“物防、技防、人防”措施;突出“四个对接”“四个升级”,着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举措,持续推进全省煤矿高质量发展。


督导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供应”“保安全就是对保供最大的支持”的理念,绝不允许煤矿企业以保供名义降低安全标准,全力做好保供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督导过程中发现以借保供之名违法违规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现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推动地方政府采取问责等措施推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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