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永杰:浅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措施与对策 | |||
| 煤炭资讯网 | 2021/3/1 11:44:05 论文、言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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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确定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这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自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正视存在问题,探究正确运用的措施及对策,实现“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目标,是摆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其本质就是要求对待有错误苗头或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立足于“救”,着力于“治”,着眼于“防”,辅之以“惩”;其要义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坚持以全党为对象、以纪律为尺子,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防微杜渐;其目的就是通过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以严管体现厚爱。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严明党的纪律切入,既强调“全面”和“从严”,又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和策略的统一;从提高管党治党能力出发,既注重挺纪在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强调言出纪随、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治本和治标的统一;从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担当立论,既强调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又突出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统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紧紧扭住监督执纪的“常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经常化的批评教育、红脸出汗,防止党员犯错误,发挥好第一种形态的预防功能。及时运用监督执纪的“大多数”态,对一般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党员犯大错误,发挥好第二种形态的惩戒功能。果断运用监督执纪的“少数”态,对严重违纪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犯罪,发挥好第三种形态的挽救功能。坚决运用监督执纪的“极少数”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发挥好第四种形态的震慑功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深化和具体化,贯彻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创新理念,把握了违纪行为演变的内在规律,强化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调了思想政治工作基础作用,提升了监督执纪政治站位,探索出一条新时代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纠偏的实现路径。从而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和方法指导,构筑起监督执纪问责的科学体系。 二、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存在问题浅析 “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还是“两个责任”的落实不到位,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作用仍然没用彻底消除,转变观念、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表现为: 一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得不紧、扛得不实的问题;二是对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不同程度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三是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批评和自我批评没有做到常态化的问题;四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提醒不经常、教育帮助不到位,特别是对轻微违纪行为重视不够、处理不严的问题。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措施及对策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否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前提和基础是明确好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同时,各个责任主体能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此,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好相关责任,管好“责任田”。 (一)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必须落实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二是每半年专题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报告一次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三是每年专题听取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开展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报告不少于一次。四是建立定期约谈制度。各地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下级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约谈,并记录在案。五是加强领导,将实践“四种形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好分管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是具体责任人,对分管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以下问题必须经常性开展提醒谈话,形成工作常态。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五个及时”提醒谈话。一是对在工作中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二是对工作不落实、不推进,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工作不担当的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三是对在工作和生活中,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四是凡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启动之前,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开展提醒谈话。五是凡是涉及所管理对象被纪检监察机关做出问责处理、诫勉谈话和党政纪处分的,必须及时对涉及人员再次开展提醒谈话。 (三)纪委(纪检组)要落实好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四种形态”中,要以强化纪律审查工作各个环节为重点,推动“四种形态”落实到位,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四规范三必谈”。“四规范”即:规范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落实“日清、周转、月报、季结”工作要求,强化信访举报件受理处置全过程监督。完善联网运行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对举报件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建账、对账、查账、销账、交账“五账”工作法,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实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坚持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好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留存待存、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实现线索处置动态“清零”。规范纪律审查工作。坚持依纪依规安全文明办案,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教育全体党员干部讲规矩守纪律。在纪律审查中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查处腐败问题坚持应用好“四种形态”和“四类处置标准和方式”,对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这三类情况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要通过案件查办,严惩腐败,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严格办案手续和程序,坚持“二十四”字方针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纪检文书要改“法言法语”为“纪言纪语”。“三必谈”即:凡是有举报的领导干部必须开展提醒谈话;凡是有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后,有违纪事实且违纪事实较轻的必须开展诫勉谈话;凡是通报批评、问责、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必须开展回访教育谈话。 (四)组织(人事)部门要落实好选人用人把关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要坚持做到“严把三关”。一是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切实履行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拟任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推荐考察、任前公示、任职谈话等环节工作。二是严把干部入口关。对新提拔干部做到“四个凡提”(对提名人选的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看其“三龄两历一身份”是否存在造假问题;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并将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提名人选时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提拔后发现其提拔前有重大问题的干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三是严把组织调整程序关。切实规范组织调整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员干部纪律审查中提出的组织处理建议,组织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 (五)党支部(党小组)要落实好经常性教育责任 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中的作用,加强经常性教育,做到“三个常态化”。一是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支部组织生活中实现常态化。二是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开展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常态化,防止“第一种形态”空转。三是开展党纪党规学习教育常态化。每个党员都要对党忠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个人如有违纪问题应及时主动向组织报告,争取宽大处理。 (六)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组织领导和机制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对实践“四种形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办法措施。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纪检部门的职能职责,每年专题研究实践“四种形态”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推进工作常态化。纪检、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协调配合,每半年开展一次实践“四种形态”的工作协调、情况通报、分析研判专题会议。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实践“四种形态”工作落实。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实践“四种形态”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委(党组)和党员干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经常性教育管理。各级纪委建立季度常态化的工作督导通报制度,定期对实践“四种形态”情况汇总分析研判,加强督促指导,每季度收集汇总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践“四种形态”工作情况,进行集中通报。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履行管党治党职责不到位,实践“四种形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导致苗头性问题没有发现、违纪问题没有纠正、整改没有落实的,要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和党组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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