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捣毁卖淫集团,六种档次组织数十名女子卖淫,一嫖客跳窗身亡 | |||
| 煤炭资讯网 | 2021/3/24 20:11:55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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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21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孟某某、曹某某、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孟某某、曹某某、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第二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第三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两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为首要分子,纠集方某甲、雷某甲(均已判刑)、被告人孟某某等重要成员,以及被告人曹某某、方某某及刘某某、雷某乙、卢某某、喻某甲、喻某乙(均已判决)等人成立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截至2018年9月6日案发,该犯罪集团组织数十名卖淫女在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新贵华城”三期B栋内单身公寓,长期实施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方某甲、雷某甲等人经商议决定共同经营卖淫场所。随后,刘某某、方某甲陆续租赁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南湖路的“新贵华城”三期B1栋504、505、508、709、907、1407、1408、1409、1603、1604、1605、1606、2404、2405、2505、2804房,以及“新贵华城”三期B2栋407、408A、408B等房间作为卖淫场所,并将“新贵华城”三期对面的一无名茶楼作为招嫖拉客的地点。 2018年3月20日,该卖淫场所开始营业。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出资,方某乙受刘某某安排对卖淫场所进行全盘管理;2018年4月初,被告人孟某某加入该组织,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并给卖淫女发放卖淫提成;被告人曹某某受刘某某安排任卖淫场所的财务人员,负责发放工资(卖淫女工资除外)、购买卖淫所需用品和缴纳卖淫场所相关费用;被告人方某某受方某甲安排任卖淫场所的“钟房”工作人员,负责对卖淫女“上下钟”计时,偶尔收取嫖资,并登记卖淫交易情况供曹微计算卖淫女、招嫖人员的提成;雷某甲管理招嫖团队,带着李某甲、刘某某、雷某乙、卢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并从中牟利;喻某乙、喻某甲是服务人员,负责打扫卖淫房间卫生、配送卖淫所需用品,并协助望风。
该场所共有约二十名卖淫女,分为550元、650元、750元、850元、950元、1050元等不同档次,卖淫流程为:招嫖人员拉客后,带嫖客选定卖淫女并支付嫖资(通过微信、支付宝二维码或现金收款),招嫖人员通过微信群(“兄弟精英群”)告知卖淫女工号,孟某某或方维等“钟房”工作人员则通过微信群(“小仙女钱多多”)安排卖淫女到固定房间向嫖客提供性服务。嫖资由卖淫女与卖淫场所约五五分成,次日由曹某某将卖淫女提成交给孟某某进行发放,其余收入均转入刘某某指定银行账户,每月中由曹某某发放工资,方某甲、孟某某、雷某甲等管理人员及招嫖人员的工资均为底薪加提成,曹某某、方某某、喻某乙、喻某甲等工作人员领取固定工资。 2018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新贵华城”三期B栋16楼的1603、1604、1605、1606房发现有人卖淫嫖娼,当场抓获卖淫女吴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嫖娼男子罗某、李某乙,及望风的喻某乙,并在“新贵华城”三期对面的无名茶楼内抓获招嫖人员雷某甲、刘某某、雷某乙、卢某某。嫖娼男子许某某为逃避打击不慎从1605房的窗台失足坠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曹某某经刘某某信件规劝后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伙同他人成立组织卖淫犯罪集团,组织、控制、管理十名以上卖淫女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方某某明知该犯罪集团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协助,卖淫人员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曹某某、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被告人孟某某在犯罪集团中属重要成员,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写信规劝同案犯曹微投案自首,属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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