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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旗下一公司遭罚4万元 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资讯网 2021/3/31 10:14:32    矿业新闻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消息,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的一份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显示,因存在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等问题,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葛泉矿东井(简称“冀中能源葛泉矿东井”)被罚款4万元。

公示表显示,3月10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集中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要求。2.1271回采工作面应急广播系统现场无法与调度室联系,不能保证工作面人员清晰听见应急指令,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责令冀中能源葛泉矿东井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四万元。

《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要求:以下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升机房、压风机房、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突出矿井井下爆破起爆点、采区和水平最高点、避难硐室、瓦斯抽采泵房、爆炸物品库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要求: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天眼查显示,冀中能源葛泉矿东井成立于2006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为4954万元,公司负责人为张建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与经营;洗煤;矿山工程承包;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准件、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钢材及设备配件、五金电料的经销等,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 证券代码:000937)为其总公司。

冀中能源官网显示,冀中能源于1999年8月6日公开发行1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1999年8月26日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股票于1999年9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旗下拥有煤炭、化工、电力、建材、服务五大产业板块。




来源:中国网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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