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桂阳矿难致5人死亡 “搁置”十年后究刑责 | |||
| 煤炭资讯网 | 2021/4/16 15:17:24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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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一起导致5人死亡的矿难,在事发十年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当地警方承认,延宕日久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工作不认真”,致使未及时取证并移送起诉。直至2020年上半年该案追诉时效即将截止前,涉案矿长、技术员才被起诉到法院。 财新记者日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了上述案例,其两审裁判文书于3月31日公开。一审判决显示,涉案矿长、技术员均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获刑二年六个月,其中矿长此前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五年,故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此外,技术员上诉后被裁定维持原判。另据裁判文书披露,造成追责被“搁置”的公安办案人员中有一人已被辞退。 矿难追责被“搁置” 据一审判决书,2010年5月1日,位于郴州市桂阳县荷叶镇的兴源拟整合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2万元。事故系与涉事煤矿邻近的金湘源456井二级下山大量积水,煤体长期受积水浸泡而引发的。遇难的5人系在当日0时许被安排下井修护巷道,至4时许发生事故。后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涉事煤矿技术负责人廖某精、生产安全副矿长邱某东、矿长谭某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8月,该案由桂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谭某才、邱某东先是主动投案,之后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廖某精一直没有到案。接着,这起案件就不知不觉沉寂了下去。桂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该局立案侦查后,由于办案人员胡某芳(已辞退)等人工作不认真负责,对谭某才、邱某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便停止侦查工作,致使相关证据未能收集、查证,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该案移送起诉。 直到2020年上半年,该案才有了实质性进展。当年4月14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谭某才刑事拘留,而此时他正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判决书显示,谭某才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与他人未经许可经营非法烟丝加工厂,在2018年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鉴于此,桂阳县公安局办理了相关手续,将谭某才从监狱押解回桂阳县看守所羁押待审。至于邱某东则在2020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判决书显示他已被另案处理。 另一方面,一名叫廖某生的人也在2020年4月21日接到桂阳县公安局矿管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让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十年前的那起事故,当日其主动到案。原来廖某生就是事故调查报告所称的技术负责人廖某精。为何名字出现错误?廖本人的说法是,当时涉事煤矿没有叫“廖某精”的技术员,可能是当地人叫“廖某生”“廖某精”的发音混淆,他们上报调查组时便成了“廖某精”。后来联合调查组又没有找他核实情况,所以就造成联合调查组出具的报告得出廖某精是技术员的结论。 廖某生还供述了他在透水事故发生后离开煤矿一事。其称,他在2010年元月开始到涉事煤矿上班,同年4月底向煤矿董事长提出离职,5月1日上午,他起床后知道矿里发生了透水事故,有一个班的工人被困井下。之后,他便一直协助矿里进行抢险救援。5月2日,他见董事长还没有回来便自己离开了。廖某生辩解说,其在矿上期间主要负责新修岩石巷道的技术测量、技术设计施工,对老采区的采矿、巷道维修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去管,煤矿的采矿、巷道维修都由生产矿长直接安排,不归他负责,他根本不了解老采区的技术指标,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不清楚。 追诉时效期满前起诉 2020年10月,桂阳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兴源拟整合煤矿与金湘源456井邻近,部分区域平面呈重叠关系。兴源拟整合煤矿处于鲁塘矿区、荷叶矿区交界位置,开采位置低,矿区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超深越界、矿矿相通现象严重,以及长期大面积停产,造成两个矿区的水患十分严重。兴源拟整合煤矿在整合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邻近金湘源456井二、三级下山积水的重大水害,且灾害防治措施不力。由此导致2010年发生“5.1”较大透水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矿长谭某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安全投入不足,违规组织巷道维修作业,防治水工作措施执行不力,迟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对事故迟报负直接责任。副矿长邱某东(另案处理)防治水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违规组织巷道维修、未落实探放水措施,在水害不明的情况下指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时任技术负责人廖某生管理不到位,无基本的技术管理制度,图纸资料不全,未落实探放水措施,未定期收集周边矿井废弃老窑积水的情况记录,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据此,桂阳县检方认为,兴源拟整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谭某才、廖某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谭某才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谭某才、廖某生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书记载,一审过程中谭某才的辩护人提出了事故系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与谭某才的管理职责的关联度不高,其已经被行政机关处以20万元的巨额罚款,事发后已赔偿死者损失、取得家属谅解等多个辩护意见。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是,辩护人认为,该案自2010年5月1日案发,谭某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从未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该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谭某才的刑事责任,即使要追诉,也应结合全案情况对其减轻刑事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对此,桂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导致5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因此,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该案追诉时效应为十年。而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0年5月1日,则追诉时效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侦查,对谭某才于2010年8月27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对廖某生于2020年4月21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均在追诉时效内。 据一审判决书,廖某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廖某生在事故中的责任不大,不应当以“情节特别恶劣”量刑,以及廖某生在事故发生后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但均未被法院采纳。不过桂阳县法院认为,廖某生和谭某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谭某才在事后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抢救,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矿里对死者进行了一定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两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技术员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22日,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谭某才、廖某生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由于谭某才已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故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落判后廖某生不服,选择上诉。他提出,原判以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存在瑕疵,该报告中的技术员是指廖某精,并非廖某生,说明事故调查报告对廖某生的调查和责任认定不客观。公安机关仅凭事发十年之后取得的讯问或询问笔录,推定廖某精和廖某生系同一人,缺乏客观性,且公安机关并非具有资质的事故调查人员,没有资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廖某生主张,自己仅是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并非技术负责人;其拒绝接受调查无事实依据;该案系多因一果造成,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据二审裁定书,郴州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在二审期间,廖某生的辩护人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谭某才在签收要求涉事煤矿立即整改、停止一切作业等材料后未予理会,未采取措施,廖某生对此不知情,在事故发生中不具有过失,引起透水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谭某才、邱某东忽视桂阳县荷叶矿山联合执法大队的监管指令和整改要求,安全投入资金不足,没有按规定继续防治水工作,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与廖某生无关。郴州市检察院则提交了谭某才的问话笔录,以证明廖某生的职责是技术员,当时矿上就廖某生一个技术员,全矿的技术工作由廖某生负责,廖某生2010年5月2日或3日离开煤矿时,没有告诉谭某才,也没有申请离职。 郴州中院二审驳回了廖某生的全部上诉意见。首先,身份核实方面,廖某精与廖某生是否为同一人?该院认为,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相关证人证言排除疑点,对廖某生的身份进行核实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原审谭某才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可以证实事故调查报告上载明的技术员廖某精即廖某生,廖某生亦对其案发时任兴源拟整合煤矿技术员无异议。而结合事故调查报告亦能证实廖某生作为兴源拟整合煤矿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不到位,无基本的技术管理制度,图纸资料不全,未落实探放水措施,未定期收集周边矿井废弃老窑积水的情况记录。
其次,郴州中院认定廖某生在事发后拒绝接受事故调查。郴州中院称,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廖某生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其本人亦供认其在事故发生第二日就离开煤矿,他作为煤矿技术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留在现场积极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而是在事故发生第二日离开煤矿,该行为明显逃避责任、抗拒调查。廖某生辩解其在事故发生之前离职与事实不符。廖某生的其他上诉意见也未被采纳。2021年3月16日,郴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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