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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燕:“无奈”的晚年 ——家长里短

煤炭资讯网 2021/9/10 13:32:00    一事一议
   当今社会“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是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化大国所提倡的老年人应有的生活状态。却由于种种原因,使得部分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无依无靠,甚至得不到应有的赡养,从而陷入晚年困境……
      在家中休假的几天里,从父母口中得知姨姥的晚年遭遇,使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一度为她的儿女们感到羞愧!
       姨姥是我母亲的小姨,现已年近八十。年轻的时候从老家嫁到千里之外成为一名矿工妻子,生儿育女,相夫教子,生活美满。姨姥爷勤劳朴实,姨姥贤惠明理,两口子在矿区可谓是“热心人”一对,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有事没事儿都爱去她家坐坐,唠唠家常,出出主意,在我的印象中好像没有姨姥解决不了的事情。姨姥育有四个子女,辛苦持家供他们一个个成家立业,到了四世同堂颐养天年的时候姨姥爷却因帕金森病撒手人寰,家里的大事小情就都落到了姨姥的肩上,自己省吃俭用将退休金贴补给需要的子女。作为一个母亲,姨姥的做法毋庸置疑,哪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儿女过的好呢?可她未曾想,自己含辛茹苦一辈子竟落得个儿孙满堂却无自己的容身之地,晚年竟会像烫手山芋一般被儿女送来送去,成为孩子们的“累赘”,不得不住进养老院……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传统道德观念中天经地义的事。”对于平日喜欢看法治栏目的我来说,在这个信息化媒体时代,浏览了太多世间沧桑事,感触颇深!姨姥为儿女们操劳了一辈子,到了(liao)却没有一个愿意尽其赡养义务,完全将父母的养育之恩抛之脑后,搜刮完父母的血汗钱就不管不问,有能力却不赡养,违背道德,更违背了法律。姨姥是个善良的人,生平喜好热闹,面对儿女的冷落,她无奈的选择了沉默……在这里,我不得不提起儿时听过的一则关于孝道的故事:一对夫妻非常不孝,经常虐待母亲,嫌老人家年老体衰拖累自己,就在商量着趁黑夜将母亲背上山扔下悬崖的时候,恰巧被他们的儿子听到,谁知儿子的一句话竟改变了这对夫妻对其老母的态度,他们的儿子说:“等你们老了我也要像你们对待奶奶那样对待你们!”姨姥的子女如今也都已有儿孙,他们的所作所为也已被自己的儿女看在眼里,不知道待他们年迈的时候又会有怎样的晚年生活呢?
百善孝为先。古有《劝孝歌》: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一尺三寸婴,十又八载功。母苦儿未见,儿劳母不安。老母一百岁,常念八十儿。尊前慈母在,浪子不觉寒。今有《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赡养和抚养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个家庭都应遵循。姨姥的晚年遭遇只是一个缩影,作为父母,她们不图回报,付出一生,只愿儿女们都能够生活的幸福,能够安享晚年。乌鸦都知道反哺,更何况身为人类!向大家推荐一首歌《父母在家就在》,希望天下的儿女都能够善待父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作者: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王小燕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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