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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局2021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总结

煤炭资讯网 2022/1/29 8:59:06    安监动态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底,陕西省共有各类煤矿370处,煤层气抽采企业4处,煤矿生产建设能力合计75905万吨/年。同比煤矿数量持平,能力增加4760万吨/年。

全省井工煤矿362处,能力73295万吨/年;露天煤矿8处,能力2610万吨/年。正常生产煤矿241处、能力59861万吨/年,停产煤矿27处、能力1445万吨/年;正常建设煤矿40处、设计能力8749万吨/年,停建煤矿60处、设计能力5775万吨/年;正在实施关闭煤矿2处,能力75万吨/年。

井工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煤矿11处,高瓦斯煤矿28处,低瓦斯煤矿323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的煤矿60处,中等的249处,复杂的48处,极复杂的5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煤矿255处,开采自燃煤层煤矿76处,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煤矿31处。评价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性的煤矿22处,其中具有强冲击倾向性、强冲击危险性矿井5处,具有弱冲击倾向性、中等冲击危险性6处,具有弱冲击倾向性、弱冲击危险性11处。

(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2021年1-12月,全省煤矿共接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8起、死亡14人,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9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1人,分别下降33.33%、44.00%。全省原煤调度累计产量64558.72万吨,同比增加2720.82万吨,增长4.40%;百万吨死亡率0.0217,同比下降46.36%。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一)监察计划完成情况

2021年全局计划监察1048矿次,实际完成监察1402矿次,同比增加137矿次,完成全年计划进度为133.78%;制作执法文书11805份,同比增加3675份。查处隐患11172条、同比减少2290条,已整改9193条,整改率82.29%;其中重大隐患95条、同比增加15条,已整改92条,整改率96.84%;隐患立案数2601条,同比增加1090条;实施行政处罚1636次、同比增加823次。行政罚款19646.0281万元,同比减少5133.7147万元,收缴19339.8916万元、收缴率98.44%;下达行政警告285矿次,责令停产整顿76矿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5矿次,责令停止建设3矿次。责令改正871矿次,责令立即停止生产84矿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232矿次,停止采掘工作面532个,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966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11矿次。

(二)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整改及现场核查

我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处理,认真落实《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对每条重大隐患均进行组织调查,形成报告;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移交地方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建立月度台账,及时通过电话调度、现场检查等方式跟踪督办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督促矿井及时完成隐患整改工作。监察分局(执法处)坚持做好跟踪盯防和督促整改,对整改消除结果一律进行现场核查坚决做到按程序按流程闭环,对整改不彻底走过场的矿井一律推倒重来。2021年全局共查处重大事故隐患95条,全部移交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督办。

(三)严格通过监察执法倒查责任,开展追责问责

我局严格按照《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日常执法中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抽查检查,通过执法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对查处的隐患,追根问底,分析查找产生的真正原因,由事见人,抓住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责任落实,对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以及各关键岗位负责人开展追责问责,按照“隐患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追责问责到位”(三个到位)的原则,促进企业学法守法,自觉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全年查处重大隐患、重大处罚同比均大幅提升。三是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纳入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和公示的通知》,按要求及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中进行填报公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在省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曝光,并按要求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管理,让违法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

2021年共约谈煤矿企业95次,约谈煤矿企业管理人员255人次;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4次、相关人员20人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煤矿2家、曝光4起。通过执法推动企业内部开展责任追究,党政纪处理14人次,调整“五职”矿长21人次,解聘6人次;企业内部追责罚款829人次、605.23万元。

(四)强化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开展精准执法

我局严格落实煤矿重大风险预判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议,明确风险管控重点,细化监察计划,开展精准执法。一是健全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25号),我局联合省应急厅印发了《陕西省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实施细则(试行)》(陕煤安一发〔2020〕149号),并印发《关于定期召开煤矿安全风险研判会议的通知》。二是省局在制定季度监察执法计划前,定期组织召开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会议,综合分析风险管控重点、排查重点矿井,精准制定季度执法计划。三是监察分局(执法处)坚持月度研判。在制定月度计划前,组织对辖区煤矿采掘接续、生产安排等发生动态的矿井进行摸排,对辖区煤矿综合分析研判,明确重大风险点和重点矿井,精准编制月度执法计划。四是坚持落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每次监察执法前,综合利用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及近期执法情况,进行风险研判,明确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开展监察,解决“去查谁、查什么、谁去查、怎么查”问题。五是督促各产煤区县结合实际,组织煤矿对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和辨识,落实管控措施,完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五)积极开展远程监察,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处制度

积极使用煤矿安全风险预警平台,及时调度煤矿安全监控信息、视频信息、人员定位信息等,值班人员发现异常及时调度处理,必要时转入现场监察执法。2021全局共完成远程监察149矿次,查处隐患276条,其中重大隐患1条,行政处罚78矿次,共计罚款1003.8万元。

我局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办法(暂行)》(矿安综(2021)32号),立即转发通知,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各单位责任,认真整理数据,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局调度、各监察分局(执法处)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做好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上报及问题处置工作,重点盯紧“两类”矿井(长期停产停工、责令停产整改矿井)是否存在违规组织生产建设情况,并于每日下午四点前向局调度室上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查看日报表》。对传感器异常、报警量较多、频繁报警不及时处置、不及时分析原因的,各监察分局(执法处)及时到现场进行监察或委托区县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查明原因、追查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四季度加大了对国家局分析研判周报通报矿井的查处力度,截至12月底,咸阳监察分局(执法七处)查处各类传感器超限、超定员矿井11矿次,责令停产整顿1矿次、警告1矿次、罚款191万元。榆林监察分局(执法一、二、三处)开展监察并下达执法文书135矿次,对瑞泰煤矿、石马洼煤矿、红柳林煤矿、老张沟煤矿、东川煤矿传感器异常报警情况做出行政处罚123矿次,罚款1305.8万元。渭南监察分局(执法六处)针对监控系统报警情况分局现场核查42次,委托监管部门现场核查2次,其中处罚25矿次、227万元,处罚22人次、34万元,镇巴县煤炭局处罚2矿次、3万元。同时联合监管部门分区域组织召开片会,成立专题培训班,组织厂家技术人员现场培训,对传感器日常维护、检修和调校作出进一步的要求;督促煤矿联系三大系统生产厂家研究联网、数据上传问题,排除假报警假超限数据,充分利用微信平台、APP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排查、填报处置结果;经过持续努力,近期报警信息大幅下降。

(六)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严格落实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工作制度

我局印发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指导产煤市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各监察分局分别制定印发了《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工作制度》《处级领导和监察员联系指导产煤市县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员联系指导产煤市区县煤矿安全工作机制》《处级领导和监察员联系指导产煤市区县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等制度,实现局领导包产煤市、处级领导包产煤县区、监察员包矿分片分级联系指导,坚持不漏一矿,实现全覆盖无死角,不落一人,责任到人。省级监管部门对全省煤矿分级分类明确了监管主体,全省各类煤矿均纳入监管范围;省、市、县监管部门形成了分级分类联系包保;县级监管部门建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包联包抓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对长停矿井明确专人负责或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及时完成在基础数据平台“煤矿监管监察人员”的数据填报工作,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七)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矿安〔2021〕159号)情况

按照矿安〔2021〕159号文件精神,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明确了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人、责任部门及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了执法监督15个方面的内容以及执法监督的评议方式、实施步骤等,同时制定完善了《执法处级领导及监察员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预审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重要执法案件集体研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评议表、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书等配套制度及执法评议和监督整改办法。

三、煤矿安全监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一)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按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积极部署、扎实推进,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现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事故严惩机制,确保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一是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作为三年行动的先手棋,自觉对标对表推进落实,以三年行动的工作实效来践行“两个维护”。二是强化动员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三是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建立完善“两个清单”,对完成不力的通报批评,重新制定方案、梳理清单,采取措施,加快落实进度。我局牵头审查了22处冲击地压矿井、7处瓦斯突出矿井的矿灾害治理顶层设计方案,督促煤矿企业按“一矿一策”落实治理工作;配合省能源局对榆林大面积悬顶灾害治理进行督导。扎实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以及各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作为做实做细做深三年行动的先手棋和硬任务。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好安全大排查,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落实灾害治理措施。六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政府建立落实包保制度、驻矿盯守和安全巡查责任,我局及监察分局印发干部联系指导制度,分片包联指导产煤市、县(区)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七是推进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四化建设”。目前全省建成投运智能化工作面150余个;全省314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基本完成了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验收工作,并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配合做好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严格设置“过渡期、回撤期”。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煤矿产能核增工作,释放优质产能,落实增产保供政策。九是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二)积极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48号)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发〔2021〕4号),成立领导小组,对全省26家煤矿企业、277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计划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执法活动。全局完成了292矿次,其中行政处罚247矿次,处罚率85.46%;共查处事故隐患6546条,其中重大隐患30条;罚款6964.4万元,给予行政警告141矿次,责令停产整顿26矿次、暂扣全生产许可证22矿次,责令停止建设1矿次;责令改正280矿次,责令立即停产19矿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89矿次,停止采掘工作面254个、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645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1次。

主要采取措施如下: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当起政治使命。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三年行动的攻坚关键之年。全体监察员主动担当政治使命,克服矿多人少的实际困难,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履职尽责,扎实地完成了全系统各环节监察工作。二是精心组织安排部署。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强化责任,局领导及监察分局、机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安排,并带队率先开展执法;紧盯高风险重点煤矿,提前开展加强调度,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三抓住关键少数,对主要领导履职情况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追根溯源,由事见人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追责,通过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同时,在“全系统各环节”监察期间,进行逢查必考。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处,处罚率85.46%,罚款6964.4万元,占监察罚款总数的38.43%。五是用好执法成果,完善两个清单。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形成了监察执法“两个清单”,并明确“清单”不等同于隐患,而是煤矿的重大风险,指导煤矿逐项排除,提升安全水平;对部分煤矿大排查开展不力的,责令重新开展排查工作,完善“两个清单”。

(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活动开展情况

1.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四个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1〕43号)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省应急厅开展工作。摸排出的67处托管煤矿、77处外包工程煤矿和151处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完善了《全省托管煤矿、外包工程煤矿和资源整合煤矿管理台账》;督导督查组每半年对各产煤市县专项整治自查情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同时,我局结合当前监察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托管煤矿专项监察和“雨季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发〔2021〕49号),开展专项监察26矿次,查处隐患526项,其中重大隐患1项,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矿次,共行政处罚15矿次、罚款335万元。

针对榆林市郝家梁煤矿“7·15透水溃沙事故暴露出部分地区水害防治和托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安委办指导榆林市对与郝家梁煤矿相邻的5处煤矿进行水害评估,并对其承托方山东隆源公司在榆林市托管的另外9处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我局联合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托管工作的通知》,从承托方资质等方面严格了托管准入条件,结合安全大排查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对2处不符合条件的托管煤矿延期申请未予通过,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监察,全局共完成34矿次。累计查处隐患444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行政处罚18次,其中对煤矿15次,对主要负责人10次。行政罚款241.4万元,给予行政警告9矿次,停产整顿1矿次。

2.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情况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22号)要求,我局印发了“陕煤安监一发〔2021〕100号”进行安排部署,省局牵头组织,各监察分局、各产煤地市监管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监察,成立四个监察小组,明确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为负责人。本次专项监察活动共检查31矿次,制作执法文书283份,查处隐患392项,其中重大隐患4项;行政处罚24矿次,罚款515.2万元,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26人次、罚款39.2万元;责令停产整顿4矿次、停止建设1矿次,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18个,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10台(套)。通过本次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制度,认真学习《煤矿防灭火细则》,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应用,提升风险预警能力。对监察暴露的典型问题向地方政府进行了通报,并采取了工作措施。

3.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号)要求,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一是我局会同省应急厅、能源局进一步组织开展煤矿灾害风险普查核查。确定需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矿井267处,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矿井29处,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201处,隐蔽致灾因素排查矿井276处,冲击地压鉴定矿井40处。二是省应急厅牵头从山东能源公司聘请18名专家分6组,分别对全省116处煤矿开展防治水专家会诊,逐矿形成会诊报告。三是聚焦“双突”煤矿、高瓦斯煤矿等问题,督促煤矿落实好“一矿一策”和灾害整治顶层设计。

4.煤矿采掘接续监察情况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监管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115号)要求,我局会同省应急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采掘接续排查工作的通知》,督促辖区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矿安〔2021〕115号”文件要求,开展采掘接续专项自查,核实“三量”,向属地煤矿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监察分局报送自查报告。我局有关处室对包联的监察分局辖区煤矿上报的采掘接续自查报告进行了认真排查,存在主要问题为:部分煤矿对采掘接续排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煤矿“三量”及可采期计算参数选取不当或错误;个别煤矿产能核增后未按新核定的生产能力核算“三量”,而是依然用核定前的生产能力核算,存在逃避矿井采掘紧张、失调的主观行为。经排查我省正常生产煤矿有15处煤矿存在采掘接续紧张的情形,已制定相关措施,并形成报告报送国家局。

5.露天改井工开采煤矿重点监察情况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露天改井开采煤矿重点监察的通知》(矿安综函〔2021〕176号)要求,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重点监察的通知》(陕煤安监一发〔2021〕98号),我局对辖区内7处涉及露天转井工事项矿井开展了重点监察,共查处安全隐患26条,罚款12万元,督促企业开展责任追究5人次,罚款3.2万元。通过本次重点监察,暴露出辖区煤矿存在露天转井工准备不充分、安全思维转换迟钝、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等突出共性问题,我局与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凝聚监管监察工作合力,采取积极措施,极力推动解决露天转井工煤矿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

(四)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

根据要求,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察执法活动,列为季度、月度计划执法重点内容。一是加强风险研判,明确重点。对照文件中列出的重点内容结合季度、月度风险分析研判,认真分析辖区煤矿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并在监察执法计划文件中加以明确,为监察执法中指明要点。二是加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检查。结合辖区煤矿实际情况和日常监察情况,针对性的对煤矿开展检查,如针对长期停产停建矿井,重点关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情况;考虑煤炭价格持续高位运行,重点关注生产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针对辖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复杂和极复杂矿井,重点关注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不清、重大风险没有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等情况。

四季度,榆林监察分局针对神木市香水河煤矿存在的超能力组织生产,瓦斯假检漏检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该矿停产整顿3日、处12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6万元的罚款。渭南监察分局(执法六处)发现韩城市枣庄煤矿未按韩城市应急局批复的整改方案进行与维修工作无关的作业和超出规定维修入井人数的违法行为,对煤矿罚款3万元,对矿长罚款1万元。咸阳监察分局(执法七处)针对巴拉素煤矿11月12日人员定位系统发出超员报警,报警时井下单班入井人数为863人;责令该矿停产整顿5日、处7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的罚款。

四、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

2021年,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分管处室及驻地监察分局组成6个检查组,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47号)等要求,对全省7个产煤市、27个产煤县(区、市)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上、下半年各开展了一次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监管问题350条(市级层面70条、县级层面280条),提出建议337条(市级层面64条、县级层面273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监察建议。目前部分市、县已将整改情况反馈我局,其他市、县正在督促整改中。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安全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足问题未有效解决,督促落实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还不到位,市县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煤矿安全监管水平、力度有待加强等,我局将继续督促市县政府整改落实,推动地方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五、重点时段、特殊时期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

(一)精心部署,全体沉入一线监察

一是为迎接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环境,我局先后发4次文件,对“七一”前后这一特殊时段煤矿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从5月26日起,每日(包括节假日)至少由一名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深入七个产煤市开展不间断明察暗访和联系指导,带队深入井下一线现场进行监察;全体监察员放弃休假,全体沉入一线开展监察执法,确保不间断开展监察工作。二是在监察执法活动中,进一步把落实全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监察执法中,督促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包保责任,盯紧看牢,严防漏管失控,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二)勇挑重担,全力以赴做好十四运煤矿安保任务

按照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安保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局负责全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全省煤矿安保工作。我局联合省应急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十四运会和残特奥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认真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落实各项措施,圆满完成了全国十四运期间煤矿安保任务。一是领导重视,精心谋划。制发了保障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任务;多次召开会议、制发补充通知对安保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二是全面研判风险,实施精准执法。针对我省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极端天气频发、防汛任务严重等主要灾害情况,领导小组进行充分研判,梳理存在问题的高风险矿井,组织实施精准监察,确保安全形势。对中高危险性冲击地压矿井组织开展了冲击地压专项监察,对水害严重矿井、露天转井工生产矿井开展防治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和露天转井工重点监察,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异地监察执法。三是在极端天气频繁的情况采取管控措施,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停产撤人;全运全期间,每天调度各级监管部门、分局、煤矿上级公司包保、包联、派驻工作组情况,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四是以务实作风推动地方监管及煤矿上级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全运会期间,我局成立四个督察组,对全省7个产煤市、27个产煤县(区)政府及所辖煤矿开展明察暗访安保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上级公司派驻工作组“蹲点督导”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执法效果

一是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节等重要节点时间,开展明查暗访,严防以保供名义不顾安全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督促对关闭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要落实严看死守。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了“一通三防”、冲击地压防治、水害防治(雨季三防、汛期、井下防溃水溃砂)、瓦斯防治及防灭火专项监察和露天转井工开采重点监察、采掘接续检查等系列监察活动,加大了明察暗访力度,严厉打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2年1月20日



来源: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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