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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冒名顶替入学,降为科员就可以了?

煤炭资讯网 2022/1/5 19:25:59    一事一议

1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退休公职人员田伟涛向媒体实名反映,该区公职人员、年近50岁的吴鸣(化名)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且吴鸣还顶替他人上学,毕业后成为公务员,并曾被提拔为偃师区工信局副局长。

针对田伟涛反映事宜,洛阳市偃师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回应称,偃师区纪委监察部门早已作出认定和处理:吴鸣与田伟涛妻子“有接触”;此外,吴鸣冒名顶替一事属实,已被开除党籍并撤职,降为二级科员。

在这一事件中,不排除田伟涛举报有“泄私愤”的嫌疑,毕竟吴鸣与自己老婆“有接触”,这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其选择“冒名顶替”这个情由以吸引关注,并非不能理解。但撇开情事纠葛,回到核心举报内容上来,很容易发现事情不简单。

田伟涛提供的妻子陈菲与吴鸣的微信聊天记录,陈菲称系伪造。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根据田伟涛举报以及偃师区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回应,梳理吴鸣“冒名顶替”的时间线大致如下:

1990年,王某某(吴鸣的真实身份)母子得知,吴鸣考上河南省某医药类学校,遂与吴鸣父母私下交易,王某某拿着吴鸣的录取通知书更换照片,办理吴鸣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入学。毕业后,王某某以吴鸣身份进入镇政府工作,后提拔成为镇纪委书记,此后转任偃师区工信局副局长、应急管理局副科级干部。

在入党和参加工作期间,吴鸣隐瞒真实情况,直到被查。目前,4名相关人员已被诫勉谈话,吴鸣则被开除党籍并撤职,降为二级科员。

从中可知,其一,吴鸣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并非“一个人的战斗”,而是牵动了教育、户籍等多个环节,正是有了这些人和机构的睁一眼闭一眼,吴鸣入学、就业乃至升职才会一路绿灯。

其二,在认定事实后的处置上,基本属于“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冒名顶替的后果仅仅是诫勉谈话、降为科员。这样的处理,其实就是一种息事宁人的做法,或者说就是一种承认既成事实、对现实妥协的做法。

如此处置,大谬不然。

近年来,频频曝出的冒名顶替案一再击穿社会底线,其动机不纯、行为恶劣,不仅损害教育公平、就业公平,也败坏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

就像田伟涛所言,既然吴鸣的虚假身份已被认定,为何一个“假人”还能在偃师区应急管理局工作?而如果我们的公共部门听任“假人”游走,又如何取信于民?

政府也好、公共机构也罢,都是负有引领社会风气责任的地方,其公职人员不是说每个人都要是道德楷模,但至少应该是奉公守法之人,是一个个名实相符的真人,是有底线肯负责的人。

一个从根子起就顶着他人名字读书、入职的人,日日操心的就是如何作伪圆谎,时时警惕不要露出破绽,这样的“假人”如何会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根据最新修订并于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教育法》之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冒名顶替者,开除并无二话。一个顶替了他人人生的人,还有什么资格继续享受公务员待遇?

尽管根据《政务处分法》之规定,有“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但要明白,《政务处分法》的差等规定,指的只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学历等,但并不包括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这种极端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宽宥的依据。

此外,当地对参与吴鸣冒名顶替的相关人员只是诫勉谈话,也未免失之于宽。根据《教育法》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昭彰,公理俱在。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纵轻忽。这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



来源:狐 度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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