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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局起草制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青海省矿山 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

煤炭资讯网 2022/11/28 9:40:46    安监动态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起草制定的《青海省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至各市、自治州政府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由青海局履行青海省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的法定职责,全面规范监督检查青海省内市州、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使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规范开展、有据可依。

《办法》明确开展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原则、监察频次和监察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纪律要求,列明了国家监察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监察准备、开展监察、监察反馈、现场处置、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以及各环节需要开展的工作。

《办法》提出要加强监察问责和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推动属地矿山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青海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国家监察等行为的,各级国有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青海局要在加强与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具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青海局每年要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报告1次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情况,通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要求青海省内被监察对象要主动配合做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各项工作,向监察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履职保障措施,畅通监察渠道,协助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组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掌握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共同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办法》由青海局主要领导亲自牵头,组织局领导班子成员、处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起草制定,先后组织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相关工作,酝酿时间长达6个月。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批示要求,先后征求采纳了青海省公安、司法、自然资源、住建、应急、能源等部门的修改意见,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修改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成文。该《办法》是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改革以后全国第一家以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整体规范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2年12月12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编号QHFS01-2022-0025,有效期5年。



来源:青海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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