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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桂〔2022〕6号 | |||
| 煤炭资讯网 | 2022/2/12 8:47:05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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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2月6日春节假期安全防范工作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节后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2〕14 号)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全区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防范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矿山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稳妥、安全、有序推进 春节过后,我区矿山企业将陆续组织复工复产,现又值疫情防控关键期,各种不利因素叠加,安全生产形势复杂多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清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既要清醒认识到企业因停工停产时间长、复工复产愿望强烈的特点,又要清醒认识到保供、保增长原因今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面临挑战前所未有的特点,切实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认真组织召开从业人员节后复工复产工作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复工复产工作,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查抢工期“开门红”、赶进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稳妥、安全、有序推进,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要精准研判风险,及时预警提醒,全面排查防控矿山各类风险隐患 (一)精准研判矿山安全风险,及时预警提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矿山企业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做到心中有数、分类施策,用好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与水利、气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重大风险做到及时警示提醒。所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复工复产前要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矿山(特别是地下矿山)风险分析研判,对生产系统、安全系统、作业地点的安全可靠性、灾害治理效果、现场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梳理,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管控责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施工、不安全不作业。 (二)全面排查防控矿山各类风险隐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将复工复产之前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重中之重工作来抓。一是对各类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修、检测,确保正常、安全运行;二是加强对报警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安全设施的检查监控,确保完好、可靠;三是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治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四是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五是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复工复产期间生产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企业认真开展复工复产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劳动保护意识,掌握安全防范知识,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一要组织召开一次全员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让员工第一时间“把心收回来”,将思想、行动由“假期模式”回归到“上班模式”;二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熟悉掌握岗位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技能;三要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四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再培训、再教育。 四、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安全验收工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矿山安全防范与疫情防控风险的实际需要,保持清醒头脑,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持严查、严管、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准入关。 (一)从严从实把握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要求,实施分级监管,强化过程管控。对于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要严格按照附件(附后)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验收;对于煤矿的复工复产,要严格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之规定执行。 (二)严格把握停工停产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审批程序。要摸清矿山停工停产实际情况,对实际停产矿山,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标准,达到验收标准方可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及以上的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时,必须由矿山企业和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确认安全后,按照属地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县级矿山企业行文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工复产;中区直及市属矿山企业行文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工复产。露天非煤矿山和自行停工停产未超过1个月的地下矿山,由企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确认安全后,报送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工复产,并同时抄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要求,督促属地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或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组织开展一次节后复工复产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复工复产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复工复产验收情况等。严厉打击违反安全培训制度,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要按涉嫌危险作业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发现其他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涉嫌重大责任罪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近三年发生过生产死亡事故、上年度安全执法检查发现有重大隐患、安全基础薄弱的矿山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凡发现把关不严,不按规定落实复工复产验收审批程序且擅自复工复产的,要推倒重来,由此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对矿山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之规定和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国家矿山安监局广西局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本通知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在自治区应急厅或广西局官方网站下载)转发到县级应急管理局和各矿山企业。各市各企业落实情况于2月28日前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覃晓尧13878840599 0771-221256(办)、电子邮箱gxmjdc@163.com,应急值班室0771-2212596、0771-2212597(传真)。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联系人罗昭林18907719680 0771-3392068 、电子邮箱ajj1000@126.com,煤矿联系人潘加彬0771-3392310、电子邮箱gxajzf@163.com。 1.附件: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要求 2.附表:××市矿山企业复工复产调度统计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9日
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要求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中区直及市属的非煤矿山由所在地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由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具体如下 一、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非煤矿山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提升、排水、通风、压风、采矿、掘进、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完好并能正常运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一)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1个月及以上或单班入井30人及以上的地下矿山; (二)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 (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非煤矿山。 三、申请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煤矿山生产矿山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山改(扩)建设项目采矿证合法有效并取得相关发证(审批)机关批准的建设期限内。 (二)建立非煤矿山检查验收清单及台账; 1.地下矿山,要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采矿、掘进、运输等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2.露天矿山,要对所有穿孔、铲装、运输等设备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验收并建立台账,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3.非煤矿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和要求; 4.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和一期一档。培训内容包括老员工安全意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再教育再培训,新上岗员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非煤矿山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四、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程序 1.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验收; 4.验收通过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程序。 1.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3.非煤矿山自行验收程序; 4.由非煤矿山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5.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6. 验收通过的,履行签字手续; 7.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 验收的非煤矿山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复工复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六、建立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报送工作制度。 (一)非煤矿山自行验收复工复产的,要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二)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要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七、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责令非煤矿山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部门,依法收缴、停止或限制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限制供电。 八、对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非煤矿山,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九、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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