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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超:居家办公,加班费该如何认定?

煤炭资讯网 2022/5/17 10:56:42    一事一议
       因近期国内疫情形势加剧,不少企业和职工为配合防疫要求选择了居家办公。郭女士的丈夫在某建筑设计院工作,由于疫情期间采取了“居家办公”的模式,他常常工作到深夜。郭女士忍不住抱怨:“他常常23时了还在画图,以前还能算加班,现在在家工作一点没少做,如果不算加班,那收入比之前还少了。”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今后“居家办公”会作为一种常见的工作方式继续存在。从目前现状看,居家办公中的加班,没有正规的解释,时间认定也困难,但是,并不意味着居家办公期间不会产生加班,也并不意味着居家办公期间产生的加班时间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不给发放加班费。鉴于“居家办公”会成为一种现象,甚至会成为一种常用的工作方式。在新的情况下,居家办公,加班费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加班的充分必要条件有三个:一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二是属于工作的延伸,三是法定或劳资双方约定。”笔者认为,居家办公的加班费认定,要看加班工作是否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的,超时延伸的工作是否是单位要求的,如果单位临时、着急安排、限期交付的工作,占用了职工“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时间,也应该认定加班费。
      鉴于目前居家办公中的工作时间认定困难,加班费也没有正规的解释,用人单位应该结合安排工作的时间、工作量和交出工作成果的期限等因素,制定出台统一的居家办公时间、加班费认定标准和认定规范,以杜绝有的职工办公“磨洋工”,刻意把工作时间排在23点以后,以索要加班费的现象,维护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权益。


作者:川煤华荣能源绿水洞煤矿 蒋国超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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