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逃跑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158万?法院判了 | |||
| 煤炭资讯网 | 2022/6/9 21:39:46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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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溺亡 家属索赔158万? 6月9日 “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一事 引起舆论关注 最终 法院也依法进行判决 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14日,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 当时,独自一人在家的业主陈某美,听到有人试图开锁。从猫眼看过去发现有一名可疑男子正从猫眼往里看,陈某美随即把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男子打开门因为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马上打电话给丈夫让他通知物业之后,物业两名保安便前往核查,途中发现与业主描述相似的男子,正在小区里逃跑这时,可疑男子秦某某,藏在小区东边河里的水草中,保安也多次劝其上岸 之后秦某某跳进河里 物业经理也马上跳进河里营救 可惜未能将人成功救起
不久后 110和120赶到现场 秦某某从水里被救起,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警方在其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 为躲避法律责任 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 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 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 并无过错行为 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昆山法院、荔枝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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