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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时跳河溺亡,家属索赔158万?法院判了

煤炭资讯网 2022/6/9 21:39:46    一事一议

偷东西被发现后逃跑溺亡 家属索赔158万?

6月9日 “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一事

引起舆论关注  最终   法院也依法进行判决   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14日,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

当时,独自一人在家的业主陈某美,听到有人试图开锁。从猫眼看过去发现有一名可疑男子正从猫眼往里看,陈某美随即把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男子打开门因为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马上打电话给丈夫让他通知物业之后,物业两名保安便前往核查,途中发现与业主描述相似的男子,正在小区里逃跑这时,可疑男子秦某某,藏在小区东边河里的水草中,保安也多次劝其上岸

之后秦某某跳进河里

物业经理也马上跳进河里营救

可惜未能将人成功救起

不久后

110和120赶到现场

秦某某从水里被救起,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警方在其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

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

为躲避法律责任

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

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

该过程中并无不当

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  并无过错行为

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昆山法院、荔枝新闻等



来源:贵阳晚报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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