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 | |||
煤炭资讯网 | 2022/9/6 9:27:11 要闻 | ||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通知中提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以下简称“五职经理”)等“五职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者和实施者,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 “五职人员”任职资格: (一)学历方面。“五职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硕士学历。 (二)执业资格方面。“五职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新任“五职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取得任职资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经历方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矿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含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经理”具有5年以上突出矿井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详情如下: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五职人员”管理,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为谢。 联系人:卢奇;电话:085186830070;邮箱:2929066299@qq.com。 附件: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五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以下简称“五职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以下简称“五职经理”)等“五职人员”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者和实施者,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五职人员”管理,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职人员”任职资格 (一)学历方面。“五职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及以上硕士学历。 (二)执业资格方面。“五职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新任“五职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取得任职资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三)工作经历方面。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矿长”及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下属煤矿含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五职经理”具有5年以上突出矿井现场管理工作经历。 二、强化“五职人员”管理 (一)稳定“五职人员”队伍。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除因疾病、职务变动,或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受到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不宜担任“五职人员”等情形外,原则上每个岗位1年变更不能超过1次。 (二)严格“五职人员”变更备案。 1.“五职人员”变更条件。拟任人选需符合本文件“‘五职人员’任职资格”要求,一年内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吊销、撤销1次或暂停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原则上不作为拟任“五职人员”人选。 2.“五职人员”变更备案流程。每个岗位人员1年变更1次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应按要求填报变更信息;每个岗位人员1年拟变更1次以上的、或“五职人员”1年内已有离职记录拟再次入职的,应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备案。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变更报告后将及时给予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立即开展“五职人员”任职资格自查,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要在2022年底前完成“五职人员”的变更、备案工作。在职或拟应聘“五职人员”应当据实提供有关学历、工作信息及证明材料,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要严格审核。 (二)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需于XX月XX日前在贵州省“能源云”综合应用管理平台“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管理系统”(http://61.243.3.5:1522/login)完成现有“五职人员”信息填报工作。今后,凡有“五职人员”变更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任命人员信息填报工作。“五职人员”管理信息填报工作可咨询服务联系人李礼、卢奇;联系电话:18585881435、085186830070。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严格落实“五职人员”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五职人员”信息填报弄虚作假,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自查、变更和备案,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审慎给予资金支持。对提供虚假信息获取任职的,依法撤销其任职资格,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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