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局:“三加强、三抓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 |||
| 煤炭资讯网 | 2023/1/16 9:15:15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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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印发文件,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到“三加强、三抓实”,确保2023年春节至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风险研判,抓实安全防范 严格管控风险 强化风险研判,对辖区煤矿逐一过筛子,分类开列煤矿清单,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强化调度报告,强化春节及“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停工停产的矿井调度分析,全面掌握情况。 强化措施落实,停产停工矿井必须制定并认真落实停工安全技术措施,做到风机不停、抽水不断、设备检修有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严格落实责任 落实包保盯守,对检修整改、生产、建设的煤矿,由专人驻矿盯守;长期停工停产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落实盯守巡查责任。 加大巡查检查,监管监察部门突出重点开展明察暗访、督查检查、远程监察,严格落实联系指导、安全巡查责任。 强化追责问责,加大对联系包保、驻矿盯巡守等责任落实文件的跟踪问效,凡包保、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严格值班值守 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事故信息报告等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矿山救护队伍保持应急状态,确保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二、加强监管监察,抓实复工把关 对拟申请复产复建的煤矿企业严格把好“五关”: 一是制定措施关。突出“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巷道维修等内容,制定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 二是培训人员关。分类组织煤矿不同岗位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并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三是检查验收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落实煤矿恢复生产建设安全责任制。 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矿井、采区、头面,不得批准生产建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未实现综采综掘的煤矿,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 四是现场管理关。严格矿领导带班作业,突出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和巷道维修等采掘工作面重点环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员驻矿值守制度,强化全时段管控。 五是备案抽查关。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复工复产煤矿,监察机构强化对复产复建煤矿的执法检查。对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对验收把关不严的一律“推倒重来”,并提出追责建议。
三、加强重点整治,抓实安全基础 强化承诺践诺 督促煤矿企业在2023年3月1日前签订新一轮安全生产承诺书,煤矿继续向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安全生产承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和社会承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向煤矿承诺。 强化隐患治理 扎实开展“评估式”监管执法,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全面开展“全系统各环节”的“回头看”评估式监管执法。 扎实开展隐蔽因素普查,督促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提高探查精度,精准掌握每一个采掘头面的地质构造情况,强化预测预报。 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日排查、周分析、月总结、季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强化专项整治 开展重大隐患整治,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落实落细十五条硬措施和69项具体举措,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 强化顶板管理整治,对标《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的要求,扎实开展顶板管理专项排查“回头看”。 积极配合帮扶督导,认真按国家局对云南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导帮扶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指出问题,指导督促整改,达到化解一批重大安全风险,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加快补齐短板。 强化打非治违 严防以电煤保供为名,随意盲目批准恢复生产建设,严防“维护性推进”组织生产等行为;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对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以及风险高、隐患多、举报多的企业,适时开展突击检查和夜查,对“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打着保供旗号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用好用足《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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