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局 健全执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以高质量执法助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 |||
| 煤炭资讯网 | 2023/9/27 8:52:20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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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近日,重庆局印发五项监察执法制度,旨在强化国家监察质量、压实地方监管责任、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一是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局主要负责人是全局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等方式,从监察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结果处置等12个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监察与监督要做到“同安排、同布置、同考核”,每月对两个业务处室的监察执法效果进行“对表打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每月的执法业绩量化考核,对先进典型通报表扬,对长期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但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一律倒查倒追执法责任。 二是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八步工作法”工作制度》。绘制监察执法“八步图”,要求监察执法要走稳、走深、走实每一步,要紧盯管理体系、机构人员、制度措施、每个环节、每个作业点、每个岗位、每台设备、每个密闭的风险;要涵盖提升运输、机电管理、顶板控制、水害防治、通风系统、爆破作业、动火防火、地质灾害、高陡边坡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逢查必考”“逢查必评”,全面评价一线员工、“关键少数人”的风险辨识、风险防控能力。 三是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制》。明确带队负责人12项职责,要求带队负责人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五个集中”。每次开展执法检查时,必须对上一次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新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参检人员集体研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和处置;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督促区县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返回驻地后1周内,向区县政府发送监察意见书,督促区县政府及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监察意见书。 四是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执法预审制度》。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4名监察业务骨干和1名纪检干部为成员的6人预审组,明确了预审程序、预审内容,要求执法大队负责人现场组织监察人员对执法文书初审合格后,通过局OA办公系统上传现场抽查检查记录、处置决定书、监察移送书及相关书证、物证PDF版或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预审组及时组织审核,提出完善或纠偏、纠正意见并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监察执法预审意见书》,同时要求预审组每月分析执法预审工作,总结突出问题、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在执法业绩量化考核时给予加分。 五是制定《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为深刻吸取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新泰煤矿“8·21”事故教训,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分别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划定了若干条红线。《办法》规定,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是安全红线管理的第一责任者,矿山企业总工程师是安全红线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应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重庆局、重庆市应急局负责监督并抽查检查各涉矿区县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安全红线管理责任情况;《办法》要求,各涉矿区县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红线管理台账,列出问题、措施、整改“三张清单”,落实专人跟踪督办,确保红线问题及时销号,凡发现矿山企业有触碰安全红线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凡被重庆局或市应急局检查发现红线管理责任悬空、问题严重的,两局将联合启动通报督办机制,提请市安委办通报、督办;通报有关涉矿区县政府的,根据情况抄送市政府,通报涉矿区县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情况抄送属地党委、政府及具有干部权限的部门。(监察处 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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