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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

煤炭资讯网 2024/12/23 10:51:51    矿业新闻


      为坚决制止非法采矿,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切实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监管工作,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行为和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规定禁采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范围内为禁采区:

(1)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省、市级生态公益林区;

(3)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周边;

(4)已建、在建和拟建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5)开采矿产资源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地区;

(6)开采矿产资源可能引发矿山安全隐患的地区;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二、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采期,禁采期内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三、禁采对象为列入《中国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矿产资源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内的砂石资源和各类土方及其他矿产资源。已依法取得合法采矿手续并在矿区范围内采矿、因河道疏浚清淤等需要,经批准的工程性开采行为除外。

四、禁采区范围内的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禁采工作。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依法开展禁采工作。

五、法律责任

     违反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由县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国家矿产资源,若发现在禁采区和禁采期内滥开滥采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71-2720130,0971-2731917)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原标题:《关于划定矿产资源禁采区和禁采期的通告》

阅读原文



来源: 夏都西宁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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