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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新规:发生重大事故的,罚款下限提高至500万元

煤炭资讯网 2024/2/4 16:12:58    煤企聚焦
      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近期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违法成本,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2月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条例》内容。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发生事故的企业都接受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也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有些甚至前一天刚检查,第二天就发生事故。特别是近期的一些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

     “出现这类问题关键还是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表示,近期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具体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下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

     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未按规定进行灾害等级鉴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这些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同时要求,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

      此外,《条例》规定,加大关闭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

      薛剑光表示,在《条例》出台前,我国执行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颁布,是基于20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现在来看,对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明显过轻。在当前煤炭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可能产生煤矿企业“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现象。


来源:新京报      编 辑: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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