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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局监察执法四处:四项措施为《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施行预热

煤炭资讯网 2024/3/14 8:29:16    安监动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颁布以来监察执法四处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措施为《条例》施行进行预热,确保《条例》得到更好实施

监察员自己讲。安排监察员认真准备课件,开展内部“人人讲”大讲堂,对照原《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新《条例》进行集中研讨,全体监察人员围绕重点修改了什么、区域煤矿当前状况是什么样、下一步如何执行等逐一发言,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监察能力,为《条例》施行做好执法准备。

煤矿现场考。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各执法组深入到煤矿班前会、井下作业地点现场宣贯、讲解《条例》,安排专人针对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工种“三个层级”人员分别建立考试题库,按照逢查必考、逢查必问要求在煤矿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考试、询问,真正让条例走进煤矿安全生产一线,推动企业法治意识提升。

井下实地验。督促辖区各矿结合节后复工复产要求开展一轮全系统、各环节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照《条例》新修订的条款逐项排查井上下问题隐患,实地对比验证新旧法规要求,同时督促煤矿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措施整改落实,监察执法人员对煤矿自查出的问题,不予或从轻处理,有效提升了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

监察执法查。监察执法四处将在下一步日常监察执法中将《条例》新修订的较重罚则纳入重点监察内容,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排查风险和事故隐患,明确监管部门及企业隐患整改责任,推动提升监管部门级煤矿企业发现问题隐患的意愿和能力,确保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遏制事故。

作者:监察执法四处 侯平现



来源:云南局      编 辑:也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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