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震惊.山东一煤矿存在50项隐患,被罚79.6万元! | |||
| 煤炭资讯网 | 2024/5/16 21:52:13 煤企聚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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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存在以下多项隐患: 1.无极绳绞车硐室内K-64#馈电开关未查询到漏电试验记录;2北303工作面电站14#移动变压器低压侧未连接辅助接地极,无法按规定做漏电试验; 2.2北303材联、2北303材料道电缆悬挂高度不能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 3.2北303材料道里侧调度绞车钢丝绳的绳头固定在卷筒上,钢丝绳的弯曲形成锐角; 4.2北301材联处调度绞车挡车栏设置不合格,不能保证车辆通过时打开; 5.2北303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电液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智能化,未及时维护; 6.2北303运输巷隔爆水棚采用易脱钩布置,多个水棚吊挂钩角度约为90°; 7.2北306运输巷巷修作业地点未安设应急广播; 8.井下电缆桥架未接地; 9.井下辅助水平永久避难硐室内存放的应急用的矿灯为2021年3月生产,且已使用,超过报废年限; 10.2北303综采工作面泵站一具灭火器不能确认出厂时间,未报废; 11.2北303综采工作面材料巷中段电缆遭受淋水; 12.2北303综采工作面材料巷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不能正常使用,过半管路损坏,不能满足5-8人使用需求; 13.2北303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未留延展长度; 14.-406皮带巷风速传感器未设置在测风站; 15.压风机温度传感器无法通过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报警和切断电源的动作; 16.-406水平大巷400米处帮部动力电缆破皮;二部猴车57#横梁处帮部动力电缆破皮,下车点处帮部电缆胶补层破损;-613车场3#标准道岔处动力电缆破皮;三部猴车一联下车点处帮部动力电缆破皮;2北303综采工作面电站14#移动变压器处帮部动力电缆胶补层破损; 17.一部无极绳绞车硐室编号Y5语音电铃螺旋式喇叭口松动; 18.2北303综采工作面3处液压支架底座防倒油缸销子窜出; 19.2北301材联斜巷段调度绞车1处托绳轮不转; 20.2北303综采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尾三角区处缺少防护网; 21.2北306运输巷胶带输送机机头底部浮煤清理不及时,浮煤磨底皮带;2北303运输巷皮带输送机机尾底部堆积煤泥未及时清理,磨底拖轮,矿井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22.矿井开采的2煤层、3煤层为自燃煤层,北翼采区皮带下山和北翼采区轨道下山属于采区准备巷道,部分区段布置在2煤层或3煤层中,巷道两帮煤体裸露,未采用喷射混凝土、砂浆等方式封闭煤层; 23.2北306运输巷巷修工作地点存在煤层自然发火和煤尘爆炸的风险,矿井未对该风险进行风险辨识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4.2北303综采工作面材料道架棚区有3棵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歪斜; 25.2北303综采工作面运输巷防火墙电缆穿墙处未封堵; 26.2北303工作面配电点、2北303材料道部分电缆未在拐弯或者分支点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27.矿井《供电系统整定计算书》中井下负荷工作容量为5284KW,矿井两回路主变容量均为4000KVA,不能保证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28.矿井架空乘人装置专项设计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 29.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中有“运送超长、超宽、超大、超重物料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准执行”的内容; 30.矿井《井下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显示:中央泵房工作水泵(5#)、备用水泵(3#)未联合运转; 31.矿井使用ETCR200B+型钳形接地电阻仪测定接地电阻,测试结果为接地回路的电阻值,不能反映保护接地点的实际接地电阻; 32.矿井充水性图中未绘制周边相邻矿井边界煤柱; 33.矿井未将2煤层95-5封闭不良钻孔防隔水煤柱划为禁采区; 34.2北303运输巷皮带机头与北翼采区皮带下山巷道交叉口未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35.2北303材料巷靠近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尾处需要提前人工扩帮,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矿井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6.2北303材料道防火墙门板尺寸不匹配,防火门板长度大于防火墙门板槽宽度,未及时检查改正; 37.2北303材料道超前支护内有多棵单体液压支柱活柱升出量不足200mm;2北303运输巷超前支护内多棵单体液压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2北303综采工作面第48#、68#、72#液压支架工作阻力为13MPa、4MPa、20MPa;2北303综采工作面第30#与31#、66#与67#、67#与68#液压支架间错插超过顶梁侧护板高度的2/3; 38.2北303综采工作面第56#、68#液压支架未接顶; 39.2北303综采工作面第30#-40#液压支架间浮煤未清理干净; 40.2北303运输巷刮板输送机非人行道侧浮煤较多,没有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 41.2北301材料巷密闭措施孔直径小于100mm; 42.《2北306运输巷巷修防冲安全技术措施》中采用钻屑法校验预卸压效果时,超过预警指标时需施工校验孔确认,未明确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相关内容; 43.无极绳绞车硐室供电系统图未标注电压等级; 44.2北303综采工作面材料巷存放68桶28KG装的煤矿加固用高分子材料(A料48桶、B料20桶); 45.2北303综采工作面211#、212#应力计组内间距为2.2m,与《2北3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措施“同组应力计孔间距不大于2m”的规定不一致; 46.《2北303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炮眼说明表中未明确炸药的种类等内容; 47.矿井冲击地压防治中长期规划期内采掘接续情况有变化,未在2023年度防冲计划中作补充说明; 48.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未标明CO传感器的报警值; 49.2北306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运输巷未构筑防火门墙; 50.2023年1-11月份大兴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列支819722.49元用于购买煤矿许用数码电子雷管起爆控制器、雷管、电子雷管总线、气动隔膜泵、金属卤化物泛光灯、矿用气动司控道岔装置等 以下隐患,分别违反以下相关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三项;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二十条第二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6.5.2.6g); 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第7项规定; 9.《矿灯使用管理规范》(AQ1111-2014)7.1.2规定; 10.《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0.0.8;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1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八十四条;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 1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7.4; 16.《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21电缆21.1.1; 17.《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1通用部分1.3.1f; 18.《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采掘设备3液压支架3.2.5;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2.《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十六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4.《2北3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2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2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 2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项; 3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3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六条; 32.《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七十八条; 3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3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35.《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37.《2北3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3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39.《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八条; 4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4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5.5.1; 42.《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4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项; 4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 45.《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2北303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4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47.《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4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10.3; 4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50.《重大隐患判定标准2023》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 依据以下相关法律作出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仟元整(4,000.00)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仟元整(4,000.00)的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仟元整(4,000.00)的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肆仟元整(4,000.00)的罚款;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叁仟元整(3,000.00)的罚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处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2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2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2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2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单位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3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3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4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 5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的罚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柒拾玖万陆仟元整(796,000.00),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消除或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给予警告 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大辛庄,法定代表人为胡兵。 井田面积7.5588km2,开采标高为0-800~800m,可采煤层为2、3煤层。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2015年核定生产能力40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矿井采用立井开拓,-406m水平配合-613m辅助水平上、下山联合开采。主采煤层为2、3煤层,2煤层平均厚度2.17m,3煤层平均厚度4.79m。2煤层伪顶为泥岩,厚度0.9m~1.2m,直接顶为中砂岩,厚度5.9m~20.9m,底板为泥岩,平均厚度7.1m。3煤层顶板即为2煤层底板,伪顶为泥岩,厚度0.42m~1.7m,直接顶为细砂岩,平均厚度2.4m,底板岩性多为泥岩,平均厚度1.7m,个别为炭质泥岩及细砂岩。工作面为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全部垮落法管顶板。 矿井井田构造复杂程度属中等类型,井田内断层较发育。经鉴定,矿井2煤层具有弱冲击倾向,2煤层顶板无冲击倾向';3煤层及顶板具有弱冲击性。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各煤层均具有煤尘爆炸危险性,自然发火等级均为自燃;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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