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等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煤炭资讯网 2024/7/30 9:49:12    矿业新闻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245号(资源环境类017号)提案答复的函》,对赵建泽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促进矿山生态治理的提案》中的建议,会同财政部认真研究后作出答复。

  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答复函称,目前国家层面正在抓紧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法律修订草案规定“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认真研究关于“统一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的意见建议,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研究制定工作。

  据了解,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2017年财政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修正并发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依据上述部门规章和文件规定,各省结合本地区实际相继制定出台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使用,答复函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属于基金管理办法的规范范畴,宜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基金管理办法中予以规范。(中国矿业报)


来源:中国矿业网      编 辑:也禾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