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发布《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 |||
| 煤炭资讯网 | 2024/8/29 9:21:41 要闻 | ||
|
晋安办发〔2024〕106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 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6号),省安委办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26号),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本条件共三部分,包括井工生产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见表1—1)、井工建设煤矿复工验收基本条件(见表1—2)和露天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见表2)。 四、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开展,并对照本条件设定的验收内容(不涉及的验收内容除外)和验收要求进行。涉及的各项验收内容达到验收要求时,验收结论为合格;有一项验收内容达不到验收要求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五、本条件采用的《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范和规定修订后,按照对应的条款和修订的内容执行。 六、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自实际,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基本条件制定补充性规定。 七、本条件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晋安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