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2起煤矿领域典型案例 | |||
| 2025/10/13 10:15:41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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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起煤矿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昌吉市某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昌吉市某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井下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顶板离层仪的安装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2.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部分巷道帮部锚网锈蚀,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 3.石门配电点馈电开关于4月18日至19日未进行跳闸试验,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处罚情况】该煤矿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矿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三违”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源和主要诱因。违章作业作为“三违”中最为普遍的现象,不仅反映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薄弱,未能意识到在高风险区域并行作业的潜在危害,更反映出企业未能有效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规范作业现场管理,加强动态作业过程中的风险研判与实时监控,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二、呼图壁县某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呼图壁县某煤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未按规定设置风筒传感器; 2.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所有铠装馈出线均未进行局部接地; 3.地面压风机供电电源一回路并接在副井主提升绞车电源上,不符合要求。 【处罚情况】该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矿作出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安全设施管理不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工作,更是本质安全的基础。煤矿企业必须强化安全设备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设备从采购、安装、使用到维护、检测的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每台安全设备都处于良好状态。彻底摒弃“重设备、轻管理”的错误观念,认识到安全设备是保障矿工生命的“防护盾”。落实设备维护责任制,推行标准化操作流程,确保安全设备有效发挥作用。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和更新改造力度,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淘汰不符合标准的安全设备,保证安全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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