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公布2025年第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典型案例(非煤矿山) | |||
| 2025/6/18 16:12:54 安监动态 | |||
|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五个一”警示宣教活动要求,我局梳理了2025年上半年5个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案例1:2025年2月26日,我局对某地下石灰石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地形地质图及水文地质图未绘制矿区范围的老井、采空区、井下巷道布置等情况。检查组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四)条第五种情形,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我局监督检查组要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举一反三,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矿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2:2025年2月27日,我局对某地下矿山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495m井底车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锚喷措施。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十九)条,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组要求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举一反三,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制度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矿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3:2025年3月12日,我局对某地下铅锌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条,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就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矿山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我局向属地政府发送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因矿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4: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某地下铅锌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2025年3月9日19:45有人员未经入井检身骑摩托车入井,该摩托车为干式制动且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仅由交换机、通讯电话等组成,未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要求实现由控制中心发起的组呼、全呼、选呼、强拆、强插、紧呼及监听等功能;向1号斜井绞车房供风的局部通风机风筒为PVC管,不阻燃。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条,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就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矿山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我局向属地政府发送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因矿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该企业经济处罚。 案例5:2025年3月5日,我局对某磷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在基建过程中未同步建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主要通风机配备的备用发电机储存在仓库,无法迅速调换;建设阶段已超过10个月,目前仍缺少地质、机电专业专职技术人员;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的测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缺少通风作业、支柱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二十)条第3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2款,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就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矿山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我局向属地政府发送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提出了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因矿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给予该企业经济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