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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9/22 9:59:01    安监动态

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安委办〔2025〕55号

各设区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有效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一、请各设区市、县级安委会按照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录入的非煤矿山基础信息(包括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勘探项目),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确定设区市级、县级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即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部门),于2025年9月13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办,并于9月15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

二、自2025年后,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设区市级、县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名单,以及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

三、自2025年后,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本级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信息,同时录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请各设区市安委会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县级安委会及矿山企业。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牛海锋,1577800999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联系人及电话:韦成杰,0771-2212567,135578604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2025年9月11日

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第二条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监管。

本办法所称矿山,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整合、停产、停建等所有类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勘探项目)和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

第三条  强化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明确每一座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确定自治区、市、县级矿山及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一座矿山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下级部门不对上级部门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开展执法活动,承担本级法定职责的上级部门可对下级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抽查检查。

第四条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

第五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方面综合评估。矿泉水等其他矿山(煤矿除外)安全风险不列入本实施办法进行等级划分。

第六条  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大同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

(二)露天矿山: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

(三)尾矿库: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第七条  安全设备设施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二)露天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

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

(三)尾矿库: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内容。

第十条  正向激励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其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

第十二条  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3)。

第十三条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固有风险评分-安全设备设施评分-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从业人员素质评分+正向激励评分。

地下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

(二)开采深度已超过800m;

(三)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四)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五)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

露天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现状露天采场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超过200m;

(二)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三)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

尾矿库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

(一)尾矿库为“头顶库”;

(二)现状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

(三)现状坝高超过200m;

(四)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

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

第十四条  初次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

(一)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

(四)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漏事故;

(五)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六)基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七)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八)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

(九)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

(十)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十五条  初次评估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

(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降级处理:

(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二)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三)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确定相应的等级:

(一)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  评定方法

1.矿山企业自评:每年11月30日前,矿山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后,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委办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

2.县级安委办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每年12月10日前,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自评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初步意见,报送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3.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每年12月20日前,市级安委办或市级应急管理根据矿山企业自评、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意见,进行综合研判,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市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本辖区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以及确定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报送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查确定。

第十七条  中央驻桂企业总部、自治区所属矿山上级公司日常安全监管,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中央驻桂或者自治区及设区市所属的非煤矿山,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日常安全监管,由设区市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均由县级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乡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进行日常安全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年1月20日前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全区所有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日常监管主体名单,以及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设区市级、县级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矿山(含勘探项目)及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名单,以及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级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本级负责的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和广西矿山智能化监管监察平台。负责包保的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辖区内每座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推动矿山严格依法生产建设、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日常安全监管主体。

第二十三条  根据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监管。自治区、市、县安委办或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矿山(长期停产停建矿山除外)实施重点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区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附件:

1.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2.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3.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附件1

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分级评分表

矿山名称:                评定时间: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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