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深查细纠 查实某高瓦斯矿井瓦斯“漏检” | |||
| 2025/9/4 16:35:41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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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煤矿是高瓦斯矿井,生产系统比较复杂,这次监察除了检查矿井水害防治情况外,还要将日常瓦斯检查、通风系统管理、瓦斯治理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严查瓦斯隐患,严防瓦斯事故。”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对辖区某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前,监察组对该矿开展了集中风险研判。 到达煤矿后,带队负责人首先对煤矿负责人说明检查的相关情况,随即检查煤矿调度室、监控中心。在调取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时,发现7月4日早班瓦斯检查工张某某在当天7点到达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点离开该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仅停留4个小时左右,工作存在异常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监察组随即决定下井到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开展现场检查。在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监察人员向煤矿陪同人员询问:“7月4日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在进行掘进作业?” “6月27日起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就停止掘进作业,在7月4日早班只安排了几名工人在该掘进工作面进行巷帮支护、回收浮矸等作业。”陪同人员回答。 “工人作业期间,瓦斯检查工是否一直在掘进工作面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瓦斯检查?”监察人员继续询问。 “6月27日起5011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没有掘进作业,只进行巷帮支护、回收浮矸等作业。”陪同人员迟疑了一下回答。 监察人员出井后,立即召集7月4日早班瓦斯检查工、当班作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并查阅作业规程、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生产调度综合记录、当班瓦斯检查工及当班作业人员的井下轨迹等资料。检查发现:7月4日早班煤矿安排6名工人从9点09分至11点50分在50112运输巷工作面进行巷帮支护、回收浮矸等作业,当班瓦斯检查工员张某某7点到达掘进工作面,仅在7点20分检查1次作业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完后,张某某就离开掘进工作面到50112运输巷回风口处休息,10点又返回掘进工作面,11点就离开掘进工作面。在工人进行巷帮支护、回收浮矸期间,张某某认为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掘进作业,就没有对作业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监察组综合认定属于瓦斯检查“漏检”仍进行生产作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作业期间,每班至少3次进行瓦斯浓度检查。瓦斯检查漏检属‘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矿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我们将依法对你矿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在隐患通报会上,监察组通报了检查情况,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置决定。 为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执法效能,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监察执法五处联合地方监管部门组织召开公开裁定会,经公开裁定,决定对煤矿给予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及3名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裁定会上,该矿负责人说:“这次监察执法五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属实,我矿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瓦斯检查‘漏检’行为,充分暴露出我矿在现场安全管理、对瓦检员的培训教育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以后我矿将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及履职情况监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瓦斯检查及瓦斯治理,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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