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局公布2026年第八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 | |||
| 2026/10/13 11:05:40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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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八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未按照防范措施要求修订操作规程案 2026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古蔺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未落实工伤防范措施。该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双控机制落实存在打折扣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十条,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井下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案 2026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井下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投入使用。该行为暴露出煤矿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不深、掌握不透,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隐瞒采掘头面非法生产案 2026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以“四不两直”的形式对邻水县某煤矿进行暗访检查。发现该矿通过不上图纸、水仓设置假密闭等方式隐瞒+150m水平、+80m水平共8个采煤工作面,并有79名作业人员未进行入井登记、未携带人员识别卡,在上述隐蔽区域组织生产作业。该行为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蓄意采取隐蔽手段逃避安全监管,安全法治意识极其淡薄;矿方管理人员漠视矿工生命安全,有组织实施隐蔽违法采掘,图纸管理、人员入井管控、密闭管理等关键环节全面失守,对隐蔽致灾风险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同时反映出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失效,重大风险防控能力严重缺失,为瓦斯、水害、顶板等重特大事故埋下巨大隐患,性质恶劣。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4:提供虚假资料案 2026年9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内江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提供井下绞车钢丝绳和地面瓦斯抽放泵虚假检查记录。该行为暴露出煤矿法治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责任制落实悬空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给予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实施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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