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出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 |||
| 2026/10/13 14:52:52 安监动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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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全面构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体系作出部署。《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监管内涵与原则。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等,实施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管工作坚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消防牵头、强化部门协同、强化县乡一体、强化群防群治五项原则。 在压实各方监管责任上,《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及时明确主管部门及消防工作职责;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各地区、各行业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内容;乡镇(街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在力量建设上,《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消防救援站同步承担消防监督工作;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乡镇(街道)统一建设应急消防工作站点,承担辖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消防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消防宣传等职责;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多格合一、一网统管”组织网格员落实相关任务。 同时,《办法》细化监管实施举措,明确了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在监管实施方面,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建立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监管效能评价机制;将监管质效等作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在责任追究方面,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建立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容错纠错机制,为追责、减责或免责提供依据。(云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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